城市化网讯 近日,公安部的“猎狐行动”收网在即,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一则警方劝返和缉捕海外贪官的专题报道。报道中两名贪官逃亡10年后自首归案,疑犯自述称,飘荡2年后,在南非办了工作居留,花费100多万美元买了别墅,虽然每天花天酒地,但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惶惶不可终日,甚至有时觉得生不如死。对此,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撰文从经济学的角度解析了为什么“贪官并不幸福”。
赵晓指出,假设一个贪官的月收入是5万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劳力士的表,价格是20万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4;假设一个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卡西欧,价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感就是5。如此一来,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远远高于一个贪官,所以说,欲望是影响幸福的重要因素。
这些人之所以感觉不到幸福,是因为他们不懂经济学,从头到尾给自己算了一笔糊涂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教授曾经给幸福列出过一个方程式,即个人幸福=物质效用/消费欲望。其中效用是指人们通过消费物质或者劳务而获得的满足程度,欲望是指一种缺乏的感觉和求得满足的愿望。通过这个方程式可以看出,幸福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
当欲望不变时,人们的物质效用越高幸福感就越高,但财富不等同于效用。根据幸福方程式,所谓幸福就是要获得更多的效用,进而缩小与欲望的差距。因为效用需要通过消费或劳务来满足,所以经济学家通常将财富或收入作为效用的简单测量工具,财富或者收入便成了幸福的象征。这样理解有它的合理之处,有句俗话说的是“没钱是万万不能的”,因为没钱就无法获得物质效用,也就没有幸福可言。但是在这句俗语之前还有一句话就是,“钱不一定是万能的”。翻译成经济学的语言就是,有钱并不一定能获得相应效用或者幸福的增加。首先效用是一种主观心理过程,而财富仅仅为心理体验带来了部分刺激。日常生活中,财富既不能每时每刻令人获得快乐体验,更不能代替其他方面的心理感受,如健康、婚姻等。其次,财富带来的效用存在边际递减规律。即人们从消费物品和劳务过程中得到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货币的边际效用也是递减的,幸福感便不再强烈。这正是经济学中的伊斯特林悖论:收入与幸福关系复杂,高收入阶段,两者几乎没有相关性。
贪官们虽然财富膨胀,但是没法带来幸福,因为一方面贪官的财富早已到了边际效用递减的阶段,自然不能从财富增值中获得更多乐趣;另一方面将贪污来的钱堆砌在家中或者不为人知的角落里,不用来消费,钱不花就等于不是钱。直到有一天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些财富成为判刑定罪的砝码,它带来的不仅不是正效用,反而会是负效用。
赵晓认为,另一方面,当物质效用不变时,人们的消费欲望越大幸福感就会越低。举个例子,假设一个贪官的月收入是5万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劳力士的表,价格是20万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4;假设一个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卡西欧,价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感就是5。如此一来,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远远高于一个贪官,所以说,欲望是影响幸福的重要因素。正如一名贪官在忏悔录里写的:“总以为有了香车美女以后就会幸福,但是往往有了他们以后我又会贪恋更名贵的轿车和更年轻的姑娘,回头想想都是虚幻的,我现在认为本本分分工作、安安稳稳生活才是最大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