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日前发布《东莞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暂行办法》,要求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对超过两年仍然查不到法定监护人的,要为其办理户口,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东莞这个救助保护“暂行办法”内容很丰富,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可获户口”被拎了出来,成为新闻点。其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8月曾下发相关文件,就有给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不过,即使不是独创,也无伤政策的善治意义。在户口仍是享受城市公共福利的重要凭证语境下,给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办理户口,意味着他们就能够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一系列福利。如果与其他救济措施配套起来,譬如生活保障,说不定他们的命运就此大逆转,从此过上正常人生活。
显然,未成年人流落街头,沦为乞讨人员成因复杂——可能是个人或家庭原因,无家可归或有家不想归,独自流浪或被亲友领着,也可能是被雇用、诱骗、强迫而乞讨,有家归不了。因此,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要区别对待,综合救助,有的放矢。譬如对被雇用、操控而参加乞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解救,并追究幕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有病的、残疾的需要治疗、护理;对被拐骗、有家可归的,进行遣返,护送回家。对那些实在无家可归的孤儿,则需要就地安置,包括户口、居住、生活、上学等等。
出台一个办法不难,落地不容易。既有投入保障问题,也有救助细节问题。钱由谁出、活由谁干、责由谁担,涉及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城管等等多个部门,需要明确与协调,共同行动,才能确保救助效率,实现无缝覆盖。在许多地方,规定医院不能拒绝生病流浪儿童的救治,结果医院积了大量欠账,苦不堪言。保障财政投入,构建长效机制,才能有效治理未成年人乞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