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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现代性的途径之一:城市
时间:2014-08-02 15:38:08  来源:爱思想  作者:阎克文 
    有个古老的事实,可能早已被我们现代人熟视无睹了,就是说,从一开始,城市就是人为的产物,而不是、也不可能像农牧业聚居区那样,基本上可以自然天成。换言之,城市从一开始就是产生于特意的创办活动。这本身就足以作为一个独特理由,使城市构成一个独特的多维度研究领域。

    不过有意思的是,城市虽然很古老,城市的一般历史地位也很早就很显赫,但作为一个学科方向的城市研究,却普遍出现得很晚,大体上是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缓慢展开,但是,至今也很难说它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门显学。

    韦伯的这项“城市社会学研究”,是已经相当晚近的作品,大约写作于1911—1913年之间,在他去世后的1921年才首次单独发表,不久之后被收入《经济与社会》作为其中一章,说起来当然算不上这个领域的开山之作,不过毋庸置疑,它的独特思想学术价值不在这里。

    总起来看,韦伯想要证明的是,城市不仅作为多元要素之一参与建构了各个文明形态,甚至可以说,还为这些多元要素得以共同塑造现代世界提供了最重要的物理空间。放在韦伯的方法论-类型学历史考察的复杂背景下,我们就不难看出,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延伸思考线索,而且见人所未见。

    既然城市源自特意的创办活动,这就意味着,建城的刺激因素可能会出于多种动机和力量。不过,通常都认为,其间主要的是经济因素,也就是工商贸易因素,比如为了满足资源集散、商品生产、物流中转或者交通枢纽等等方面的需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区域性经济中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宗教的、文化的因素,也会构成创建城市的动机和力量,但根据马克思式的说法,这些都是相对次要的成分,或者与经济需求彼此重合的因素。

    初看之下,韦伯对城市的经济学定义所包含的两个要件,似乎也没有什么创新之处,它的基本内容是说,一,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城市聚落在经济结构上都与乡村地区产生了明确的分化;二,城市居民能够通过当地市场,满足自身大部分的日常经济之需。作为市场聚落的城市,由于形式上的过渡状态相当多样,从纯粹依附性的市场到纯粹功能性的市场,不一而足,所以,韦伯认为,如果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城市的本质就是一个市场聚落,这是它与其他任何聚落的根本区别所在。

    如果仅仅到此为止,韦伯的城市观好像就很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假说,而且还有一点经济决定论的味道。当然,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否则韦伯的这个文本、乃至他的著述体系就完全多余了。

    这里不妨稍作一下必需的提示。大概从完成博士论文以后,韦伯就在尽力不断完善一个论证过程,以期严谨说明,任何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现象,一般都是多元因果作用下的产物。这是他看待普遍历史(Universalgeschichte,universal history)的一个核心观念。

    与自然经济时代的农业经济不同,尽管也是以自然经济为背景,但这个背景下开创和发育成长的城市经济,则必定需要人为的主动干预过程,这是自然和经济之外的又一个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必须尊重经验事实的话,那就只能说,其中荦荦大者,就是政治权力体制的作用。

    最早的城市一般都与一种政治需求直接有关,亦即设立固定的行政中心的需求,所以我们才能看到,王室驻地、诸侯封地、军事重地、殖民领地等等,都是最古老、至少也是相对来说最悠久的城市诞生地,这在世界各地大体上都不例外。虽然这些行政中心通常也需要一个自成系统的当地市场,以保证经济需求的稳定供给,但它们的政治功能决定了,这种市场一般都是依附性市场,就是说,这种城市本身是依附性的,它要依附于既定的政治或军事权力组织。从历史上看,可以认为这是早期城市营建与发展的通例。

    由此可见,必须同时引入政治与行政的画面,城市概念的全貌才能变得相对完整和清晰,接下来提出的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个问题就是,城市本身的类型分化是怎么产生的?

    自然与经济的因素可谓无限多样,而导致了类型分化的,主要就是这个多样性,何况其间还充满了难以预期的变数。同样,政治与军事权力结构的不同和变动不居,也会导致重大差异,而韦伯的系统性比较研究就是要力求证明,这个领域的变数,是东西方历史很早就出现不同走向的根本原因之一,城市的发生发展史可以看做一个突出证据。

    从古代到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权力体制,在纵向结构上一直没有形成能够趋于自我完善的中央集权代理人制度,即使古代的大帝国时期也是如此,而是大体上保持了一种契约传统或制度,统治权(imperium)的封建化则使这种传统或制度在中世纪达到了高度成熟的阶段,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城市的数量和自身规模都得到了持续的扩张。这在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欧洲的城市很早就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到了中世纪中后期,也就是13世纪末叶开始,终于,首先在英国,城市成为我们现在所熟知的“法人”自治实体,具有了一种独立存在的抽象人格。反过来说,虽然它们人格是抽象的,具体形态也形形色色,但独立和自治却是实实在在的,用我们熟悉的表述方式来说,就是一些“国中之国”,此即形式差异中的实质同一性,其中意大利的城市最为典型。这种独立和自治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它们有自主的行政,有自主或专门适用的宪章或法律,有自主的财政,一般还有自主的军事力量。但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城市是由一个个独立自主的自由人通过契约制度而结成的独立和自治的法人实体。这实际上又意味着什么呢?显然,意味着城市首先是个公民共同体,因为从事实上说,城市“市民”是一个相对非市民而言的法定特权身份概念,而他的特权就在于,他同时还是一个“公民”,其政治和法律含义就是,他必须是个自由人,一个必须解除了任何形式人身依附的自由人,必须有能力承担作为市民的法定义务,行使作为市民的法定权利。端赖乎此,汇集到城市的自由人才能结成一个休戚与共的政治共同体。有一个流传至今的宣传性说法称,欧洲中世纪是个“黑暗时期”。尽管有足够的文献证据可以证明,这并不是完全缺乏事实认知诚意的无稽之谈,不过,就是在中世纪,欧洲各地也经验了另一个普遍的事实,这个事实最后被浓缩成了一个著名的德国谚语,叫做“城市的空气带来自由”(“Stadtluft macht frei”)。韦伯令人信服地说明了,这种自由人共同体,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尤其对于宪政发展史来说,殊可谓极其关键。

    然而,如果着眼于这种政治意义上的观照,我们的城市恐怕就很难有可比性了。前面说过,韦伯认为城市的经济学本质就是一个市场聚落。既然是市场,就必定会存在至少是最低限度的自由流动和流通。这对于我们的城市来说,一般而言并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系统的政治压抑之中,虽然在周期性的王朝更替、社会动荡之后,也会不时出现重商主义的政策取向,但这通常都是出于统治权的财政考虑,传统的“与民休息”方针,其政治指向也始终是恢复和扩张统治权的经济资源,与培育或重建契约性的城市自治制度没什么关系,尽管这与刺激和促进经济繁荣并不矛盾。

    现在史学界一般都相信,我们的唐宋两朝,由于类似自发秩序的作用,经历了有史以来最接近自由市场经济的阶段,至少是经济自由化最发达的时期,远远早于西方的表现。也许可以说,这个事实的确确凿无疑。不过,要是继续从政治上观察,可比性恐怕仍会大打折扣。这需要首先注意一个同样确凿无疑的事实。中国的所有城市,历来就主要是承担放射性行政中心的功能,是国君、封侯或其代理人的驻地,也就是最高政治权力的所在地或者派出所。虽然中国的家产制皇权政治被普遍认为伴有不可克服的巨大随意性,但我们不难看到,它在直接统治每一个非农业人口聚居区这个问题上,却是从不随意的,它的随意性可能会表现在对城市的日常统治方式上,但绝不是要不要统治本身。因此,迫使所有的城市都固定在国家机器的政治附庸角色上,作为一个悠久传统也就顺理成章了,多数情况下,任何横向的力量都不可能摆脱这种统治,如果真有这种力量的话。正是由于这样的政治原因,传统的中国城市虽然看上去准入门槛相当低,一般也都有宗族共同体、行会共同体或者身份共同体等等,为一定程度的民间自治性提供非政治或者超法律的保障,但是作为市民,却只有臣民的义务,没有公民的权利,特别是,按照公认的传统、理性的契约或法律规范参与市政活动和城市司法的权利,基本上就无从谈起,尽管这未必就会始终天然地阻碍经济增长、压抑文化积累。

    总之,单纯就事实判断而言,我们这里确实能看到一部与欧洲大相径庭的城市史,至于这种不同是优是劣,对于评价前现代时期来说,也许很难按照什么客观性标准进行价值判断。我们这里不得不正面关注的只是,像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对城市史的观察,也必须充分顾及它的政治背景,因为毋庸置疑,统治权到处都是个高度独立的现象,尽管它必定会不断受到经济现实的各种影响,但在很多时候,或许可以说,在多数时候,它本身的运行逻辑,往往与经济发展阶段或者经济状况无关,而且它始终是一种刚性的作用力,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往往立即就可以带来不同的历史后果。因此,进行这种比较观察和研究,重要的不是限于简单地用事实PK事实,而是可以顺藤摸瓜,探究这些事实的发生学原理,更重要的则是,看看它们会不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会继续成为未来的原因。

    无疑,说政治力量的作用是个极为突出、而且无可替代的历史运动要素,作为一项肯定判断,显然很容易得到证实,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轻视甚至忽略其他力量的作用,特别是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比如欧洲城市的法人地位,就不是城市本身自动产生的概念和事实,它在罗马法那里就有了雏形,随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随着日耳曼法的逐步统一,尤其是随着教会法的理性化进程,是欧洲各地的教会,成了历史上最早正式叫做“法人”的实体,大概这是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事情,对于城市的法人自治运动不可能没有重大影响。到中世纪末期,从德国开始,欧洲又发生了一个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事件,就是宗教改革,或曰清教革命,而这场革命的空间载体,主要就是城市。如果说,城市自治的意义关键在于凭借分散自治的权力抗衡最高统治权力,那么,说清教革命的意义主要在于凭借个人权利抗衡一切政治(包括教会的僧侣政治)权力,应该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根据韦伯的论述,现代资本主义和现代国家最终获得了历史性的主导地位,这两项发展可谓至关重要。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认知水准来说,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就是它们,把世界拖进了现代性的画面。

    按照欧洲学界的一般历史共识,现代性的重大标志,应该首推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这显然是东西方文明走向的又一个突出差异。因此,同样有意思的是,西方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首先是开始于对城市的政治剥夺,由于城市的外交自治权、立法创制权以及城市的军事力量被相继剥夺或者大大削弱,从而实现了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进而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统一。相比之下,我们这里遭遇的则是大为不同的问题,而且远非城市论域本身所能容纳了,如果不得不使用宏大叙事的视角,恐怕就只能说,这需要观照整个历史运动的理性化问题。

    韦伯的城市社会学研究,仅仅是他系统论述正当性政治支配的构成要件之一。历史的不间断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个直线伸展过程,也没有任何普遍性证据能够表明它曾被先验地预定。韦伯尽其毕生之力试图证明的,也许不妨概括为一个含义复杂的简明结论,即全部历史都可以看做是多元因果关系的理性化过程,而理性化的“现代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其核心意义就在于,它依托传统背景,最终构建了一个它所需要的新型规则体系。就历史的理性化过程而言,韦伯本人的指向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政治支配的理性化,一是法律制度的理性化,一是宗教(实质上是伦理)体系的理性化,一是经济活动的理性化。这些要素的单独、平行或相互作用,在为世界“除魅”的同时,也决定了人在其中行动的客观环境的可预期程度。简言之,就是因为恰好同时满足了这些条件,现代资本主义才能作为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首先不可阻挡地出现在西方世界。应该适当强调的是,这仍然只是一项事实判断。

    不过另一方面,也恰恰是因为这些理性化力量的不谋而合,加之现代资本主义不光持续产生着前所未有的惊人财富,还使财富本身转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支配性力量,在韦伯心目中,这个进程最终是不是可能打造出一种客观性的“铁笼”状态,使得人人都无处可逃,进而吞没每个人的主观意义,无疑是个大可忧虑的问题。这样来看,大概就有理由附带说一下,尤其像我们这样在政治坐标上暂且并未处于现代阶段的国家,单纯着眼于城市和城市化,想必并非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至少,并非首选之途。

    1904年,韦伯应邀去美国访问,游历了半年左右时间,像纽约那种超级大都会的资本主义先锋式宏大景观,让他产生了在当时的欧洲好像还不那么强烈的困惑感,那就是,现代人究竟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者说,现代人应该怎么样有所作为才能继续成其为人?实际上,这可以看做全部现代性过程的核心问题。在前现代社会的长期历史上,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无论那是西方的还是东方的传统社会,也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是如此,因为那时的社会,都有各自比较稳定的一元化价值体系,这个问题似乎早已经解决了。但是,当传统被现代性进程打破乃至颠覆之后,它就无法有效地全面应付现代世界特有的问题了,新的格局迫使人必须重新思考世界的意义,归根结底,是必须重新追问自身的存在意义,如果你认为它们还有意义的话。不妨再附带说一下,这同样不是指望物理性的城市和城市化就能解决的问题。

    当然,韦伯并没有试图强行描绘一幅现代性的前景和解决方案,这是他的整个理论的开放性以及某些内在张力所决定的。就我们手头这个文本而言,早有德国学者认为,从结构和论说脉络看,应该是韦伯的一部未竟作品,或许会让读者感到它的文献价值略嫌不足。不过毋庸赘言,由于作品的方法论意义,这个无法弥补的缺憾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韦伯提供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这个社会科学分析工具包,虽说复杂精致程度很容易令人望而生畏,但这项“城市社会学研究”,早已被公认为最有说服力的应用范例之一,足以见出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学术训练的应有魅力。相信中文读者也不难接受这个朴实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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