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将着力推进两项具体工作,一项是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另一项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2013年12月24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4年工作时在明确 “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同时,传递出三个政策信号: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和强化市场监管。
同时,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将从统筹建设、统一受理、统一轮候和完善租金定价机制等四个方面推进。
2011年3月2日,在上海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介绍: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将采用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制度。上海全面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试点,将针对购房家庭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况,例如对违法搭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出租出借等行为,采取分类处理措施。
2013年7月,四川发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透露:廉租房与公租房将并轨管理,统一为公租房;而经适房与限价房也将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房;四川省的无住房困难群体可分批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的共有产权。
2013年8月,江苏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2013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表示北京今后将加快发展自住型商品住房。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也把“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
2013年11月,安徽实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安徽省保障房可实行先租后售,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规定了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
2013年12月,《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出新的保障形式——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是保障房的一种补充,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应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销售单位应公布项目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浮动比例和具体销售价格。单套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浮动,最大浮动比例不得超过±10%,浮动比例之和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