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起,江苏淮安家庭月平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有申购比市场平均价格低30%左右的政策性商品房的资格,并可选择“共有产权”模式;可选择的住房不仅限于保障房,还包括商品房。
淮安模式中,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初,就在土地价格上作一定让步,差价则作为政府收购共有产权房的资金。通常一个楼盘预留5%—10%的共有产权房,购房者和政府可按7比3和5比5两种比例出资购买,并持有相应产权。
共有产权的模式下,购房者拥有其所属产权的全部权利,可以抵押、转卖。共有产权房的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便宜5%至10%,5年内购房者可以原价回购政府产权部分;5年以后8年以内,在原价基础上加付同期银行利息;8年以后购买,则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2009年山东省平原县开始试行“产权共有”时分配面很窄:2010年规定必须是城镇低保户、无房(如有房,人均不超15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的家庭;后来经过多次调整,
在分配上,平原县为每户家庭设立统一的基础分,对有退伍军人、伤残军人、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情况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加分,按分值高低分配楼层,分值越高所分配的楼层位置越好,同分值的再通过现场摇号进行分配。
申请人交足60%房款后,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字样。共有产权住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继承和抵押,5年后可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与廉租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可以转让,也可以由县政府优先回购。
(三)2010年,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开始申请供应,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在准入条件方面,上海实行“双困”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其中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两代以上复合家庭可享受一定面积放宽,有效解决大龄青年、新结婚户与长辈分室居住的问题;经济困难标准自2010年起连续4次放宽:家庭二人及以下的,人均月收入6000元,人均资产(主要指存款)18万元;二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5000元,人均资产15万元。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 五年后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
(四)在安徽铜陵,除单位集资建房仍由个人集资购买、为产权型外,其余保障房均以租赁方式供应。住满5年后,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可按同地段住房市场价格的80%购买,享有80%的产权;上市转让时,转让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
(五)安徽宣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共有产权制度试点是,对棚改安置房超出原有住房面积的部分,居民既可以通过购买来获得房屋全部产权,也可缴纳租金从而只享有部分产权。
安徽省计划推广这种模式,探索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购买部分棚改房产权。
(六)北京设想自住房的价格会比市场低30%,甚至50%。按照《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自住型商品房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