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以及下调、取消的项目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下调和取消的项目包括:从2014年7月1日起,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从2014年7月1日起,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提自用,计入成本,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收、代管、集中使用;铁路部门不得强制向煤炭企业收取煤炭运输保价费;取消铁路“三产”部门向煤炭企业收取的“计划费”。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仅靠提供运输计划收取的综合服务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物流费用。从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内政发[2013]95号文件中有关“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收费”项目中除“下调抑尘费”外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相关铁路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及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得延期执行、变通执行、变相征收、明减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