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大妈遭“封锁断电”。6月16日18时许,经常在大庆萨尔图区万宝三区跳广场舞的蒋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开电箱门,意外发现锁眼儿被人用胶水堵住,费了好大劲儿打开锁后,一拉电闸,没电。这才发觉,不远处的线路箱已被烧毁。无奈,他们只好借用附近公共卫生间的电源,继续跳舞。(东北网6月21日)
近年来,尽管各地想了不少办法,但因广场舞扰民而引发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仅从公开报道中来看,除对使用极端方式“反抗”广场舞者动用了法律外,却不见对广场舞扰民运用法律来治理。
广场舞作为娱乐身心和锻炼身体为目的运动方式,无疑对我国提倡的全民健身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广场舞参与者总数已超过1亿人。之所以该参与人数众多,因为其除了健身外,还极大地丰富参与者的精神生活。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利弊总是相伴而生。广场舞其利的一面上面已说,而不利的则是高分贝的音响制造出的噪音,让周边学生、居民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导致各地民众动用泼粪、鸣枪、放藏獒、巨款买来“高音炮”与广场舞同时播放、放蛇等等“怪招”不断出现,这些“怪招”不仅没有制止广场舞高涨的热情,反而引来不必要的邻里纠纷,还因违法被拘留。
令笔者想不明白的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不是很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声级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日常说话的声音)。如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明文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且这些相关法律条款,各地或通过媒体,或通过现场宣传,有的还在广场上制作了专门宣传栏,跳舞者们都十分清楚。那为相关部门不依法去治理广场舞?为何在一而再再而数次劝说无效后,还是不用法?难道法律对于那些高分贝制造噪声跳广场舞的人不适用?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由此,笔者想之所以跳舞的大妈们并不买城市管理者的账,其理由除了自身素质外,最主要的我认为,与执法者让法律当“旁观者”分不开。试想,如果在劝说无效下,执法者立即动用相关法律,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进行处罚,依法动真格,“大妈们”还会不“买账”吗?相关部门不依法执法,一种解释是重视程度不够,另一种解释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要不就是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