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山西省788个村开始试点
时间:2014-05-08 12:56:18  来源:山西晚报  

     5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备受关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即日起在全省范围试点推行。已经印发的《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这一试点工作将在全省113个县(市、区)193个乡镇的788个村开展。具体名单可登录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应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将不纳入登记范围。省政府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清查确权登记每个环节都要民主协商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须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能硬性操作。

    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将不纳入登记范围

    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今年我省计划在包括太原市阳曲县杨兴乡、清徐县柳杜乡等在内的113个县(市、区)193个乡镇的788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其中潞城市整县推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将不纳入登记范围。

    试点内容包括: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等。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可由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发生九种情形承包期内可变更注销

    承包期内,因下列九种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家庭承包状况要逐户摸清

    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即日起到5月底前,试点工作进入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组织乡村工作人员、测绘公司对试点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6月到8月,为试点工作清查阶段。这一阶段将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

    清查工作将按村组开展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勾绘工作。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须进行实地调查标绘。

    第四阶段为登记阶段,将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将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11月到12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将由各县(市、区)对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抽检和抽验。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