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力有限,“高大上”的污水处理厂,盖,未必盖得起;即便盖起来了,能盖几座?能覆盖几个村子?
一条紧邻庄稼地的污水沟,遍布枯枝烂叶和各种垃圾,污浊的水流缓缓流淌,散发阵阵恶臭。污水基本靠蒸发,这就是笔者回到农村家乡所见的场景,而这情况在很多农村也存在。
横流的污水给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很多江河湖泊的水源地位于农村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沟渠、河道,最终污染水体,也污染了饮用水源。如果被污染的水源又被用于灌溉,又会导致农产品的污染。而饮用水、农产品的安全,不仅关系着村里人,也关系着城里人的切身利益。
农村污水处理,难度不小。乡镇企业污水相对还好办,可以建污水厂,集中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水,零零星星,非常分散,咋办?
技术选择要对路。不同地区农村,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这就需要不同地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的污水处理技术。
比如,条件好点的农村,可以利用农田灌排渠道与荒地、废塘、洼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系统;零散的几户或十几户人家则适合采用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资金瓶颈要解决。农村地区财力薄弱、农民承受能力较低,而农村污水处理又具有公益性,这就需要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与此同时,也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国家扶持、地方补助、农民支持和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多渠道动员的资金筹措机制。
要想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必须争取花最少的钱使污水处理达标。农村财力有限,这是客观事实。“高大上”的污水处理厂,盖,未必盖得起;即便盖起来了,能盖几座?能覆盖几个村子?要低成本遍地开花,不能“高射炮打蚊子”。污水处理系统不仅建设成本要低,运行成本也要低。
此外,已经建立起来的污水处理系统也不应该随便一扔、自然运行,是不是可以建立一支维护队伍,比如选聘培训熟悉本村情况的管理人员来管理,这样既能解决村内闲置劳动力,还能提高管理效果,一举两得。
农村污水处理不是小事,必须想尽办法,让“净化器”真真正正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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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径要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此同时也应该对城市管理目标进行审视。为目的不择手段,必然会在城市中养成以暴制暴的习惯,最终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伤者。
城管又“摊上大事”了。19日上午9点,在浙江苍南县灵溪镇,有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路人打倒在地,5名没有撤离出来的城管工作人员随后遭到围殴。目前,公安机关已抓捕十余名涉案人员。
说实话,与城管有关的暴力冲突已经见怪不怪了,不过事发现场那张人头攒动的图片还是颇具震撼力。围攻城管的涉案人员滥用暴力当然应受谴责和惩处,但那些“躲在”临时工身后的城市管理工作者也该反思一下,惯常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目标,是不是得改改了。
事件的开头毫无新鲜感,路人拍照引发城管人员殴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陷入以暴制暴的怪圈。制止路人拍照,难免被人怀疑心中有鬼;动辄施以拳脚,则充分暴露了当地城管执法中的暴力习惯。出现上百人围攻城管的场景,群众拍照被打只是诱因,当地城管因长期暴力执法积攒下的恶劣形象才是根本。对此,苍南县灵溪镇城管部门公开表示,以前他们在执法时也碰到过一些冲突;而当地群众在评价城管时说出的那句“平时就挺嚣张”,也暴露了这起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
为了尽快完成执法目标,身处一线的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常会产生用暴力制服被管理者的冲动,甚至把殴打、恐吓当成了习惯性手段。事实上,为城管部门执法权提供依据的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城管可行使行政处罚权,未赋予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权力,但现实中的情况却远非如此。另外,一些地方为了各种原因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参与执法工作,奖金多与执法成效挂钩。在利益诱导之下,个别执法者放任自己的暴戾情绪,让群众非常不满。
不论怎样,暴力行径终究要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惩罚施暴者的同时,也不妨碍对城市管理目标的审视。目前,城管部门由地方政府管理,在全国层面并没有统一的工作指导部门。个别地方制定和执行的管理规范过于苛刻,不仅堵住了部分弱势者的谋生路,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那些以城市管理为本职工作的人,就容易引发城市居民的不满。实际上,在很多城管与摊贩、市民相安无事的地方,执法者都是做了“让步”的,面对刚性的管理标准,采取了柔性的执法方式,尽可能地为当地居民保留一定的自由空间。
当城市管理的目标成了滋生矛盾冲突或寻租行为的土壤,真正需要反思的就不仅仅是个别执法者了。反对暴力行为,提倡理性表达,需要从源头上消解社会戾气。城市管理的决策者要理性看待还不够完美的市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目标;执法人员更应放下权力的傲慢,保持节制,主动服务群众,而不是管制群众。否则,为目的不择手段,必然会在城市中养成以暴制暴的习惯,最终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