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进法律条文的相关听证程序,既没必要也不能省着点用。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当事人不善用、不敢用,法规就成了形同虚设。
对行政处罚不满还能“讨价还价”?没错。近日,武汉一石化公司因违规被江汉区城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企业老板认为“罚金过高”,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经过举行听证会,城管部门鉴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罚款5000元。
据报道,这是武汉城管部门就罚款数额首次举行听证会。这个“首次”,让人看着挺不是滋味。针对“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但该法规施行18年来,武汉才首开类似听证会,这恐怕比听证会本身更值得关注。
法律规定的权利何以被“闲置”?从相关法规条文看,只要符合“较大数额罚款”等条件,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可见,除非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否则这只能说明行政部门落实法规的积极性不高。
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打折扣。遗憾的是,现实情形往往并非如此。例如,有人因担心诉诸法律会招惹祸端,哪怕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满意,也不敢向行政部门较真、讨价还价。相关部门为自身利益计,消极对待当事人依法维权,甚至进行百般阻扰,也不少见。
近日兰州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当地5位居民针对涉事水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拒绝立案。另有民间机构要求公开水质数据,此前也多次被拒。相关部门这样对待合理诉求,等于堵死了公民依法维权的管道。许多事情,能在法院解决的,就应循由司法途径解决,以避免问题激化。如果民众手捧法规,却无“用法”之地,又怎么尊法守法?
武汉城管部门表示,今后凡是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都将举行听证会。事实上,当事人对处罚金额表示异议等情形,在各地都不少见。举行相关听证,在许多地方却是一件稀罕事。正因如此,有的地方仍然把这当作亮点进行报道。这样来看,武汉举行的这场听证“首秀”,也算开了个好头。
18年前已写进法律条文的相关听证程序,既没必要也不能省着点用。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当事人不善用、不敢用,法规就成了形同虚设。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运用法律工具,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行政部门理应敬畏法律,自觉遵从法规,而不能“虚晃一枪”,使法规徒具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