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富生产与分配的竞争性领域中,谁投入谁获益,公权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民众那里猎取经营性资产。
平度征地纵火案,令人发指。作案嫌犯虽然是当地村主任和承建商,但祸端还是在征地。
有人说,为了公益而开发利用土地,可以强行征地,可以强行拆除民房。这是谬见。
当代文明发达国家也会有经济开发,也会有城市建设,但这些活动绝不能成为强征强拆的前提。通常,交通枢纽等重要控制性设施会先于城市建设,购买土地的市场价格不高。政府出价不仅高于市场价格,还会考虑购买行为对周边利益相关人的影响。一些国家虽然也规定,在关键控制性公共设施建设选择地点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时,政府可以按严格程序强行购买,但现实操作中因为补偿到位,强行购买极少发生。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更广大的其他建设用地,政府会仅仅出台“负面清单限制”,给土地的所有者以极大权利,绝无强行购买的理由。政府不需要担心一条街道上有几个“钉子户”而妨碍城市景观建设。即使多数议员或百姓认为一个“钉子户”的行为所引起的城市景观不是他们所喜欢的,他们也不会祭出“公共利益”的旗帜,采取“拔钉子”的极端行为。因为人们懂得,公共利益极容易成为多数人的话语霸权,它一旦践踏少数人的权利,最终所有人都不会逃过少数人的命运。
经验证明,以上情形不仅不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反而使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城市更加美丽。越是尊重个人权利,城市就越有多样性,越有可能避免“千城一面”。
一位著名城市规划师说,城市的美丽是一个“意外”,绝非政府的统一规划能够造就。英国一位世界著名规划师曾到深圳市考察,他看了“城中村”、自发形成的商业街以及市中心区三类地方。事后,他以专业眼光做出的评价是:“城中村”最好,市中心区最差。
我们一再讲要建国际性都市,于是大拆大建,可是我们真正懂得城市美学吗?我们能理解最被瞧不起的农民自发形成的城市建筑系统却得到国际专业人士赞美吗?
中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利,天经地义是农民的财产权。当年农村集体经济成立时,集体并没有给农民支付对价;按官方的说法,农民因自愿而加入集体经济。从法理上说,这样的集体经济没有权力剥夺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原始权利。任意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让农民按政府定价交出土地,是公权对私权的严重侵犯。
实际上,有两条基本行为规则构成当代人类文明的基础。一是在财富生产与分配的竞争性领域中,谁投入谁获益,公权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民众那里猎取经营性资产;二是在公共领域,凡是利益相关区的民众都应平等享有公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前一原则的实施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以此为保证,国家才有活力,经济才能繁荣。后一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公权合理设置为前提,借此社会才能和谐,弱势阶层的基本利益才能得到关照。
将这两个原则应运到集体土地规划管理中,就是要允许农民在经营性领域拥有必要的土地财产权,在设定底线用途的前提下,让他们自主决定土地的利用方式,自主按照市场原则交易土地权利;同时,由此引起的某种社会不平等,由公共资源的再分配加以弥补,公权机构不去直接下手干预经营性领域的土地利用方式。唯其如此,土地资源才能得到高效永续利用。
国家还要在土地规划管理体制上下大工夫。中央政府可做土地产权保护、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保护区的维护以及土地司法体系的建设;省级政府的工作重心可放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性市、区、县级政府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协调制定辖区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在此基础上,将土地实际利用规划权力完全下沉到城乡社区一级自治共同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共同体,需要通过改革建立起来。有了这样的改革,非法强征强拆一类恶行必定会远离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