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篇报道中看到,有机构在一些粮食主产县调查时发现,规模经营主体的土地单产要比小规模农户低,大户的单产要比小户、散户的低。乍看之下,有些意外,因为这个结论和以往的认知差距挺大。
一直以来的印象当中,认为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会更加注重粮食生产效益,更在意科学种田,更愿意选用优良品种、使用先进技术和机械,应当说这些都是有助于节约成本、增加产量的。
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效应,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有效解决种田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还有助于调动务农投入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此,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到去年底,全国农民承包地流转已达到3.4亿亩,占到总承包地面积的26%;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超过287万户。
农民种地规模太小,很难提高效益,增加收入。可如今为啥出现了规模上去可产量下来的情况?静下来想想会发现,有一个问题似乎被忽略了,就是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并非完全正相关。规模经营主体或大户的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是事实,但他们在耕种大面积土地时,很难像小户一样实现精耕细作,雇工帮忙时如果再管理不善,那土地产出率降低、经营亏损几乎是一定的。既然这样,土地流转规模就不该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有个度。如果缺少度的把握而任由土地大面积流转,经营规模是变得可观了,单产却没像预期那样增加,这种流转还有什么意义呢?
事实上,关于土地流转的“顶层设计”,一直都在强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与此相对应的“基层实践”显示,农民在自主自愿推动土地流转时,更多地体现了尊重自然、尊重市场、不急不躁的特征。但是在上下之间的个别地方,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却一味地“贪大求快”,甚至把土地流转的快慢、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当成农村改革成效的评判标准。
土地流转不能拔苗助长,更不能搞大跃进,人为垒大户。那么,引导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那个合适的度应该在哪里呢?总体来说,还是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及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继续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应按照自己地区的土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一个合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区间。在此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的就是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唱主角。扶持但不包办,引导但不替代,真正做到土地流转能够惠民、利民、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