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对此,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宅基地的分配应在保证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允许一户两宅,从而至少允许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和转让。
他建议,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赋予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担保、抵押和转让的完整产权,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用宅基地使用权换房(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农民工,不能强迫无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
“这里又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国有建设用地,除了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和商品房用地,都是通过招拍挂进入一级市场的,为什么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仅限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呢?如果城市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非保障性住宅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出租、入股、抵押,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则不允许进入市场,何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城乡建设用地又何谈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蔡继明认为,这里显然还是存在着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歧视。
就城乡土地如何做到同地同权同价,蔡继明建议:“可以将城乡土地都划分为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城市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划拨的保障房用地,其他土地均可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而农村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农民自住房宅基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农民个体或集体兴建的非自住房宅基地)均可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而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关键是在制定城乡统一规划和实行用途管制时,不要对集体土地所有制加以歧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可以用于商业和房地产(行情 专区)开发。按照这种划分标准,所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是城乡统一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非自住性宅基地)应该与城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