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由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房养老”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全是一种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近日,保监会已向各家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3月22日《新京报》)
“以房养老”在国外并不新鲜,在国内却刚刚起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以房养老”似乎还无法引起国人的兴趣。一项调查显示,多达87.6%的受访者感觉,以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房养老”并不可行。其间除了受房产产权,家庭伦理,评估体系和抵押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让房产所有者无法享受价格上涨带来的红利。
“以房养老”政策的初衷,还在于通的反向抵押的方式,将房产变现为养老金,从而让养老的质量得到保障。问题在于,在老人和相关机构的博弈中,后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比如2011年,上海闵行区年近九旬的老太林之云在养老机构的安排下,将55.7平方米的房产仅以5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以房养老”,事后生悔而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确认此合约系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判决双方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相信这样的例子还会有很多,一方面由于救济渠道过窄,使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没有独立而完善的房屋评估体系,没有金融机构的让利行为,那么利益的天平就可能严重失衡,老人的利益无法获得最大化保障。若是不能保证老人们“不吃大亏”,那么就必须要有一套制度设计,让“以房养老”体现出更多的公益性,如此才可能打消公众疑虑,从而激活参与意愿。
国外“以房养老”的优势在于,房产价值评估和保险金融体系相对健全,排除了人们对风险的担忧,同时房产不是支柱产生,孩子对老人房产的依赖性不强。故而,要打破“以房养老”的思想和利益困局,除了“以房养老”本身的制度设计之外,还需要在建设保障房,降低房价等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让老人可以真正支配房产,而不是非得不给的遗产。否则,有意愿实施者也仅是少数人。
虽然“以房养老”的制度安排,仅是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选项,并不具有强制性。但从制度本意来说,参与者越多才更具政策善意。时下试点已经开始,配套措施的安排要体现出应有的诚意,真正从公众的需求和立场出发,顾及其基本关切和利益考量,在房产评估上做到客观公正,并有一定的延续和灵活性,最大化保障房产所有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同时,政府的法律机构或者公证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替老人们处理相关程序细节。只有把服务做好做细,以最大的公益性才能获得信任的回馈。
“以房养老”由银行来做还是由保险公司来做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政策的初衷是具有民生性,因而相应的主要和配套措施,都必须围绕着公益来转。当一项政策真正为公众利益着想,并将其作为落脚点之后,其才会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