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称,目前,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即日起至3月8日,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群租”的认定标准,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不符消防条件禁止出租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2011年10月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群租”问题市民反映仍较为强烈。由此,为提升“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调整和完善。
在出租房屋条件方面,由于实践中“群租”危害表现在治安问题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了居民合法权益,因此,此次修改稿针对性地增加“不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的房屋”为不得出租的房屋的情形之一。
在“群租”认定标准方面,原《办法》主要是指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引发了诸多矛盾。为此,此次修改稿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增加了居住人数限制要求,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需与派出所签保证书
修改稿在安全责任方面,也完善了两方面规定。第一,进一步完善了集中出租管理要求,明确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须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第二,明确要求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修改稿进一步加大了对违反“群租”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租赁当事人违反“群租”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群租”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