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居住证算不良信用
据《沈阳日报》报道,2013年 4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实施新的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持 《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 “市民待遇”。不申领 《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信用”原来所指贷款到期不还者,记录在银行系统内的 “不良信用”的黑色记录!现在辽宁省实施新的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不申领 《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这种说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有网友认为,“仅仅因为未申领《居住证》,就可以给属于 ‘流动人口’的 ‘外地人’ 脸上做一个永远的耻辱的刺青吗?”尽管是地方规定,却是违背了《宪法》中的有关人生权力的阐述!地方法规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驶!问题是限制行为人的人生权利,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据!令人可悲的是制定地方法规的人却不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