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在农村调研遇见两件事,一直在脑中盘旋,挥之不去。
一件发生在莲都区碧湖镇,6万亩农田使其成为丽水山区中的第二大平原,高效农业相当发达。调研走访的5个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大棚土地每亩收入3万至5万元,刨除掉成本,利润大多在1至2万元之间。即使如此,当地资本进入后,资本拥有者仍能以300元一亩的低价租金拿到农户流转土地。
还有一件发生在乡村旅游红红火火的遂昌县。大凡农家乐市场比较旺盛的乡村,都会有资本进入分享乡村旅游市场。而只要资本进入乡村旅游,原先农家乐的一大块市场就会被资本吸引过去。
类似这样的事情,近年来在农村已不鲜见。资本与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争夺流转土地经营,资本与一家一户的农家乐争夺乡村旅游市场,资本与养殖大户争夺养殖业巿场。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哪里有利润,资本就流向哪里。特别是近年来,制造业利润率连续下降,更多的资本来到农村农业中寻找和开拓新市场,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是由资本的属性所决定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资本往农村农业流动,是市场行为,无可厚非。何况,资本流向农村农业,对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都会是一个很好的推进。但世界上的事物发展不会如此简单。
资本进入农村农业,与一家一户的农民相比,一个强势如一条大鳄,一个弱势似一棵小苗,市场竞争根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结果显而易见,一家一户的农民利益,都会被资本大鳄所吞没。
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大趋势。流转出来的土地,如果过多地向工商资本集聚,结果只有一个,土地主要收益者是资本而不是农户,事实上已经出现了整个村的土地都流转到了工商资本手中。在高效农业发展的今日,每亩土地利润收入在一万元至几万元之间已不是一件难事。而在资本掌控下的土地规模经营,农民每亩土地收入仅是每年几百元钱或几百斤稻谷的租金。土地产出的利润收入的大头流向了工商资本者,而农民从土地收益中只能得到一点点租金。尽管这类现象还不普遍,但这种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从哲学层面说,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资本进入农村农业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它不是最大的道理。最大道理是,在绝大多数农民转移到城镇这一过程远未完成之前,农户始终应该是土地的主要收益者。也就是说,主体种地者是农户而不是资本者,土地主体收益者是农户而不是资本者。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省份,家庭剩余劳动力基本上还能做到精耕细作的情况下,土地农产品市场贡献率不比规模化乃至机械化低。结论是,一家一户经营、大户经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种经营模式,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经营模式。工商资本在这一进程中可以起到市场引领和示范作用,但不能也不应起到主体者的作用。这,应引起农村工作领导者的注意和重视。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资源为依托的。这些重要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农民长期增加收入的主要源泉。与乡村旅游相适应的农家乐和“公司+农家乐”的经营模式,可以说是农民全面融入市场的阶梯,是他们通过市场获取财富的“摇钱树”和“聚宝盆”。
工商资本适度参与进来,特别是一些景区开发和酒店宾馆等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对引领乡村旅游可以起到整合资源和发挥市场效益最大化的作用。但过多地与农家乐争游客、争资源、争市场、争效益就不可取了。特别是乡村旅游资源是农民天然的、固有的、特殊的优质资源,不能因为工商资本进入,一下子就易手转换了,这对农民和农村太不公平。乡村旅游发展,始终应该坚持农民是市场主体,农民是主体得益者。
在今后几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待在农村,他们还要依托土地和其他资源来谋生致富。这一个国情决定了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任何时候都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市场资本和农民农村资源联合、利益整合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等有为之手加以调整,使之各得其所和实现双赢。
资本尽可能去做一家一户农民做不了的市场,一家一户农民能做的市场尽可能让他们自己去做。实践中,各地都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农户把承包土地入股给主体经营者,长期享受分红;城郊村统一开发厂房、店铺和住宅进行出租,让农民长期享有财产性收入;组织农民发展满足各种档次的农家乐,创办工商资本与农家乐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体。这样,农民在拥有土地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时,就能始终占据主体者的地位,农民收入和致富就有了源源不断的活力源泉。
这,是我们最乐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