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一斐、耿旭静)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未来三年,广东预计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广东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安置方面,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实施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