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27日获悉,《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174号省政府令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办法》所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县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一般在300张床位左右,乡、镇区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一般在150张床位左右,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当达到50张床位以上。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提供膳食服装日常诊疗 还发零用钱
据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提供膳食;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零用钱;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监护工作;开展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点的康复、文化体育活动,给予精神慰藉;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餐具的日常消毒工作,定期清洗其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卫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国家规定的其他服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服务人员按供养对象1/10配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要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先服务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县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但社会养老床位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25%。
服务人员原则上按照供养对象的1/10配备,但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的服务人员不得低于供养对象的1/3。医疗室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医护人员。
如何申请集中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应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他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本人意愿和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能力等情况,安排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