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资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顾问 刘仪舜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地方政府不能再单纯依靠土地财政
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除了要解决进城农民的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还要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让城镇融合发展产业以便解决农民就业,必须持续地加大投资力度。目前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有2.6亿人,如真正进城落户需人均投入50万元,投入的成本就是130万亿元,因此需要多渠道解决这一难题。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拓展投融资渠道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但是经过努力一定会得以克服。推进新型城镇化地方政府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规划先行,遵循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突出民生为本,统筹安排完善和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最好将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立法,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二是确保政府投入,中央财政会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在内的社会建设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推进投融资和运营机制改革;三是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投融资体系,如设立城镇化建设基金、发行城镇化建设债券,以及设立不同类型的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研究出台配套的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地方政府从“经营城市”理念出发,将手中掌握的国有资本纳入自己的投资公司投入到城镇化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的项目中去,或是补充社保资金的不足,不仅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且对带动民间资本的放大投资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不应单纯地“招商”,只做城市一级开发单纯卖土地依靠“土地财政”是没有出路的。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将本地方的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的神圣职责,因此搞好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对发展地方城镇化事业意义十分重大。
两个抓手:建立地方税体系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责存在交叉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造成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说明很多该由中央负责的事情没有直接管理,委托地方去做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提出要求,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地方往往也没有动力做好不适于地方承担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的问题。中央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体制,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总体上将大量减少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对地方的干预,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背景下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仍强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只能说明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城镇化在资金方面继续予以支持。
在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以后,收入划分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以保障各级政府的财力需求,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两个抓手是建立地方税体系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目标应该是法制的、民主的公共财政。在这样改革的思路下,形成的是一级政权要有一级事权,要有一级财政,也必须要有一级税收和一级财政预算,继而还要配上一级举债权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成为上下贯通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因此,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推进税制深化改革的同时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划分,明确“地方主体税种”当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其内容也不仅仅是房产税。为了税制更加公平、规范,加快房产税的立法和改革步伐,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税收是个方向,从地方试点情况看,有的侧重在别墅高档住房上,有的重点在个人第三套房产上,对于普通自住房应该不是重点。
城镇化将成为民间资金新的投资渠道
据统计,1978年我国居民储蓄余额为216.6亿元,而到2013年8月我国民间储蓄余额已达到43万亿人民币,其中定期储蓄27万亿元,由于投资渠道的单一民间资金急需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而城镇化则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巨大的投资机遇。如民营的亿阳集团投资南京长江三桥的项目成为第二大股东,星牌集团联手首创投资北京庞各庄镇的城镇化建设,打造成国家级小城镇。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加入到持续推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来,从一个一般房地产开发商成为“城市运营商”。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电信、铁路、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对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在推进结构调整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这些领域都是与城镇化的产业投资相关联。此外,对民间资本还可以引导参与中小银行、城镇化发展基金的设立。除了国内民间资本之外国外的投资资金也可以积极引进投入城镇化建设。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必然要求减少对金融资源跨境流动不必要的限制,将逐步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核,允许更多境外主体投资境内资本或货币市场,改进和完善外债管理体制,最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必将有利于我国城镇化可持续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