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11时53分,深圳宝安福永大洋田正中工业园,当正午的阳光铺满3号宿舍楼前的草坪时,3 0余个肤色黝黑的彝族小女孩便开始成群结队地坐在草地上吃午餐,午餐是花5元钱从摊贩那购买的盒饭。她们是工业园内一家名为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近招收的一批员工。(12月30日 《南方都市报》)
可立克公司使用童工案件正在劳动部门的调查中,如果能查实,说它是恶性的使用童工案,也不为过。69个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孩子,小的在12岁左右,每天工作12个小时,高强度劳动,没有加班费……这些信息,不能不让人心酸、心痛、心寒。
严惩使用童工的企业,这是必然的。不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相应的规定,而且,2002年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如此一来,违规用工的可立克公司将面临数十万的罚款。即便是该公司没有违规的主动性和刻意性,他们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严格核实身份呢?更何况,这69个孩子是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的“童工”。
在这次恶性使用童工的案件中,有两个人物很关键:一个是被这69个孩子称为“老板”的中间人,名字叫黑日使吃(音);另一个可立克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曾姓经理。据知情人透露,他们二人不但涉嫌介绍招揽童工、帮孩子身份造假,想方设法阻挠记者、劳动部门进入公司调查,而且还从中抽取孩子们的加班费。其毒蛇心肠,令人发指,如此可恶可恨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企业遭受巨额的经济惩罚,这是罪有应得,但中间介绍人也应受到惩戒。中间介绍人该怎么处罚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二条这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法规提及这一点令人欣慰,但至于如何惩戒,“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惩戒中间人带来了被动——难道只处罚用人单位,不惩戒中间人?
但愿是这笔者的杞人忧天,是笔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解读偏差,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的规定。总之一句:我们不愿看到童工的中间让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