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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回72套保障房 将对住户实行第二住址登记制度
时间:2013-12-24 11:01:3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冯芸清 穗府信 

    人民网广州12月23日电 (冯芸清 穗府信)今天下午召开的14届96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目前保障性住房小区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解决措施。

    已有72套保障房被收回

    《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推行《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

    根据市住保办住房管理处处长何剑虹介绍,《办法》实施以来,已按规定收回了72套住房。

    《实施意见》还规定,经营性物业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费用可从中列支。

    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专项用于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及其他公共服务事务,实行专户管理。

    “混居的保障房小区如果需要公共维修,政府会先垫付维修资金,再向各位业主收取应缴存的维修基金”,何剑虹说。

    建立住户常住登记制度

    为解决人户分离带来的管理困难,《实施意见》规定建立住户常住登记制度,实行第二住址登记制度,实现户籍地、居住地双向管理。

    同时,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常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换的工作机制。

    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低保、低收入、残障智障、精神病、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数据,完善保障性住房住用数据信息采集管理,实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联合管理,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实施意见》还规定,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进入小区,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精神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服务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延伸,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

    物业费最高1.38元/平方米·月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部门主导。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住用管理要求和住户服务需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费按照《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四级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由政府在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直接补贴给物业服务企业。

    据了解,四级标准也就是有电梯楼的收费标准为1.38元/平方米·月,无电梯楼的为0.93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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