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做出规定,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非天津户籍的个人,可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天津市落户。2003年以来,天津已有30人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央视12月16日)
见义勇为虽是人本能的道义冲动,但基于其本身附着的风险性与后续救济机制的不确定性,很多人在不义面前又往往投鼠忌器,望而却步。也正基于这般纠结,不少省份纷纷制定奖励政策,以鼓励见义勇为。譬如山东去年颁布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和保护条例》就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次天津“非津籍见义勇为人员可落户天津”的政策,亦是秉承这层逻辑。从奖励思路看,见义勇为换户口的做法,无疑更有针对性与激励性:对外来人口来说,一纸户籍,包含着太多的民生诉求;津籍的有无,往往意味着能不能享受均质化的公共服务,而一旦津籍到手,外来人口基本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权益将会得到全面提升。应当说,这会是很多非津籍人士乐见的政策。
但再美好的政策,也要置于现实语境来考量。见义勇为换户口,成色究竟几何,公平性如何保证,从不足百字的新闻短讯来看,尚不明朗。但仅从已有内容来看,此政策恐还得细细掂量。
由新闻可知,只有获得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非津籍人士才能落户天津。而根据2002年颁布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天津对见义勇为的官方认定,分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以及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很显然,如果按照新政策,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才能获取津籍,而县(区)级见义勇为荣誉获得者将不会得到这一奖励。虽然从《条例》来看,只要被授予任一级别的荣誉称号都能获得奖励,但奖励额度与具体奖励方式为何,却不明确。条例中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话语表述,语焉不详,过于敷衍,恐对非津籍县(区)级荣誉称号获得者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若非津籍见义勇为者得到户籍,那津籍见义勇为者应当怎样奖励呢?总不至于进行二次“户籍赋权”吧?故而,若想保证该项政策的公平性,就必须找到对等的奖励政策。比如,也不妨在住房、购车等民生方面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或者一次性给予对应的货币奖励。总之,民生支持也好,物质奖励也罢,总得在津籍与非津籍人口之间找到一个较为恰当的平衡点。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不管具体操作如何,最基本的公平价值不能丢失。若天津在此次分蛋糕过程中有失公允,纵法良意美,恐也会授人以柄,美玉瑕疵。还希望天津能在随后的细则中给出更明晰公平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