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公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按照规定,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禁止饲养烈性犬与大型犬。(10月10日《哈尔滨日报》)
由于政府对养狗行为规范不到位,约束性不强,使得市民养狗带来众多社会负面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因此,从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城市的养狗秩序角度说,确有必要规范市民的养狗行为。限制市民养狗数量,只允许市民养一只狗,以及限制养狗种类,禁止饲养烈性犬,这些规定也就显得并不荒唐,相反很有道理,这也是很多市民的长久呼吁和要求。
然而,从根源上讲,市民养狗引起的种种问题和纠纷,错不在狗,而是错在养狗人,是养狗人自身素质不高,对养狗行为不注意,才放纵了饲养的狗闯祸。所以,与其规定市民只能养一只狗,不如规定市民养狗造成噪音污染,必须对权益遭受侵害的市民赔偿损失。与其禁止市民饲养烈性犬,不如规定如果发生烈性犬伤人案件,养狗人就必须无条件承担法律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养狗人的刑事责任,让养狗人接受刑罚的制裁。
事实上只有强化了养狗人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规范和约束养狗人的行为,也才能让养狗人遵守规定,依法养狗。如果对养狗人的惩治力度依然较轻,即使出台再多规定,养狗人也不一定会遵守。因为养狗人一般经济条件较好,他们不差钱,特别是饲养烈性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