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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和:开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局面
时间:2013-09-25 22:49:43  来源:国防部网站  

    近日,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军上下引起高度关注。就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李清和。

    问:为什么要在现阶段制定颁发《意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制定颁发《意见》是贯彻习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实际举措。当前,国家对军队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军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担负的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履行经济责任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从审计情况看,有的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还存在艰苦奋斗、勤俭建军意识淡化,违规决策、越权办事、铺张浪费等问题。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评价不规范、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意见》的颁发,对于从政策制度层面规划和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经济权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指导意义。

    问:《意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许多创新和改进,关于审计监督范围有什么新要求?

    答:《意见》把军队队列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军队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审计领域。将审计对象的基本条件由任现职两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要求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安排一次审计;对拟列入后备的或列入后备拟提升的团职以上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对即将达到任职最高年龄或最高年限的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安排审计。这样安排,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问:《意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答:《意见》要求把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物资调配权、资产处置权、合同签批权等经济权力行使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并明确了单位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和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审计重点,同时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指示要求,把领导干部在经费物资分配、装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有偿服务、房地产管理等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力,以及个人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审计内容,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难点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改进?

    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问题是等次确定和责任区分,难点是评价标准。《意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次,由原来的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调整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与干部考核评价等次相衔接,便于审计结果运用;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原来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增强了责任区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意见》还明确了审计评价的硬性指标,对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数额较大且负有直接责任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较大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评价为优秀;对领导干部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案件,领导干部在经济方面存在不廉洁问题,应当评价为不称职。同时,将审计评价的时机,由原来的审计结束后作出评价,调整为问题整改完成后作出评价,突出审计整改要求,增加了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问:《意见》对审计处理有什么新要求?

    答:《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审计约谈制度,就是对审计发现违规数额或经济损失数额较大,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或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重大经济活动存在管理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审计约谈,当面指出问题,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意见》强调,要健全审计抄报通报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严格审计处罚制度,对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限期退还款项、收缴应缴经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经济罚款、中止工程计划、撤销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完善审计移送制度,对应当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及时移送纪律检查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问:大家对审计结果运用比较关注,《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意见》明确要求,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评价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可以给予通报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使用;对审计评价为称职的,干部考核时结合审计情况评定干部考核结果等次;对审计评价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已经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免除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问:《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要求需要重点把握?

    答:《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财经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知识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列为高中级领导干部本级培训的教材内容,组织经济责任知识考试和法规纪律集中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规意识,提高履行经济责任能力。各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审计职级较高的领导干部,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要亲自带队,重要审计报告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审批。

    问:《意见》对审计组织方式和业务建设有什么规定要求?

    答:《意见》要求,在审计组织方式上,对单位军政主官任现职时间均在一年以上的,实施军政主官同步审计;积极探索单位党委班子成员集中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和审计报告复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统一工作标准,落实质量要求。在审计业务建设上,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手段,在收集、鉴别、使用证据,以及监控、查封、冻结、收缴等方面,着力提高审计实战能力;审计人员要坚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增强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问:关于下一步学习贯彻《意见》有什么考虑?

    答:学习贯彻《意见》是全军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利用各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充分认清《意见》颁发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和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意见》的各项要求上来,切实形成良好的审计氛围。二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组织修订《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各级要结合单位实际,拿出实在管用的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意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三是要做好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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