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载,新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实施。这是广东养老保险体系“全覆盖”和减少“碎片化”(合并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的重要一步,当中有不少亮点令人关注。
需要指出的是,昨日不少媒体为这一消息所拟的《广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大幅提高》、《广东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标准》等标题并不准确。因为这个保险并不等于广东整个养老保险,其中的“城乡居民”特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亦即,这一政策与广大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大。
新办法有不少亮点,吸收了近年国家和广东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比如,增加了缴费激励机制,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又比如,考虑了大龄延长缴费对象的实际困难,对参保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65岁之前可逐年延缴,65岁之后则可一次性趸缴。总体上,这是在我国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框架下,一个比较好的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被视为“养命钱”,大家更多关注的自然是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昨天《羊城晚报》报道点出了公众的关注点:以广州为例,如果按最高一档每年缴3600元,参保人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为686.5元/月;如果按最低一档每年缴120元,则将来待遇仅为81.2元/月。
显然,这样的水平远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时下的物价水平,很难独力承担“养老”的作用。究其原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个人缴费以及集体、政府的资助,没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中比例较高的“单位缴费”一块。这些“城乡居民”一般而言收入偏低,缴费不可能太高,而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集体、政府也尚无足够的财力大幅提高资助标准,需要遵循“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先提供一种稳定的养老制度安排和社会资助框架。这部分居民的养老,仍然需要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
在待遇水平仍较低的情况下,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新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是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直接挂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而从近年情况看,存款利率常常“跑输”通胀。居民养老保险不仅需要基金的保值增值,条件成熟时还应该获得更高的收益。
去年广东在职工养老保险保值增值方面已有所突破,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1000亿养老基金,仅半年就赚了34亿,远远跑赢了同期的通胀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良好运行,必须加大力度探索保值增值,广东应继续争取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