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就《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做出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这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题一:国务院出台《意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明确要求,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最新认识,标志着我们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律认识的更加深刻,把握的更加主动,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群体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十分迅速,态势十分严峻。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预计在2013年突破2亿,2025年突破3亿,2034年突破4亿,解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这有利于我们更加积极地应对人口老龄化, 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对于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十分重要。养老服务业既是为老年人服务的夕阳事业,也是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蕴藏着巨大的消费需求,是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为此,《意见》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提供约1000万个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这会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深化思想认识、更新发展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意见》贯彻党的十八大这一重要精神,兼顾养老服务的事业属性和养老服务的产业属性,既对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拓展养老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也对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提出了要求。这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深化对养老服务的认识,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问题二: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精神?
答:《意见》明确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的主要精神。
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确保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意见》提出,要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这明确了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定位、依靠力量、主要路径和最终目标,为我们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二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四项工作原则,确保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提出,要坚持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四项工作原则,政府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大政策扶持,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统筹居家和机构、城市和农村、养老与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这明确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定位与分工,明确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布局,既是对以往经验的科学总结,也为今后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方法和路径。
三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确保养老服务业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意见》提出,要健全服务体系,扩大产业规模,优化发展环境,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描绘了前景目标和宏伟蓝图,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四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确保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意见》提出,要统筹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这六项任务立足于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基本构成,针对薄弱环节明确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深刻理解这六方面主要任务,抓好任务的贯彻落实,才能切实发展好我国养老服务业。
五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确保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意见》提出,要完善投融资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并对规划保障和医养结合政策进行了规定。这些政策措施力度大,含金量高,指导性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特别是针对长期以来困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人才队伍等瓶颈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有的还提出了量化指标,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意见》提出的加强组织领导的要求,确保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合力。《意见》提出,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强化行业监管、加强督促检查四个方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这为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强大保证。
问题三:《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意见》在多处明确表示要“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制度配套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要把服务亿万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
一是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意见》提出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二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意见》提出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是明确了打造养老产业集群的方向。《意见》提出要大力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生活设施和金融理财产品。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四是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意见》要求在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等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并给予种种优惠。在投融资方面,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题四:坚持保障基本是《意见》的重要指导思想,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实现“保基本”?
答:《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提出了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保障基本,就是要让人人享有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就是要注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着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就是要大力发展群众迫切需要的医疗护理、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项目,解决广大老年人的所需所盼;就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实现保障基本,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意见》要求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二是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意见》提出要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三是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支持政策。《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四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意见》提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问题五: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意见》中特别提到“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下一步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目前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已近5000万。全国共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3.3万个,床位数达261万张,农村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达到16%。但农村养老服务仍存在着缺乏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能无靠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是补齐农村养老工作短板,维护和发展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是发展农村养老机构。《意见》提出要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是要发挥村民自治功能,推进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意见》提出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三是要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四是要建立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协作机制。《意见》提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问题六:“医养结合”是老年人特别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医养结合”?
答:医疗卫生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要方面,关系到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一是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意见》提出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
二是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意见》要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健全医疗保险机制。《意见》提出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问题七:《意见》下发后,“以房养老”引起媒体热议,您如何看待“以房养老”问题?
答: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全社会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但有关“以房养老”问题引起媒体热议,出现了误读、以偏概全等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国务院《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公益慈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力度大、含金量高的利好举措。对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强化行业监管、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而“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所谓“以房养老”,只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中的一句话,而且明确是开展试点。在随国务院《意见》同时下发的重点任务分工中,也只是45项重点任务分工中第27项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中的一个子项目。
开展“以房养老”在国外一些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这次国务院《意见》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开展这方面的试点,是积极慎重稳妥的,目的是探索符合国情、满足老年人不同需要、供老年人自主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进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模式。
因此,对国务院《意见》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不能以偏概全、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