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处死引发巨大争议,也重新让人们审议尘封已久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2003年,湘西企业家曾成杰被招商引资到吉首,参与建设当地政府的“形象工程”——“三馆工程”。从立项到集资、建设是在当地政府的全程直接指挥和监督下进行的。由当地政府组建的“工程指挥部”与曾的三馆公司“合署办公”。集资也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进行的,直到2008年,地方政府对曾成杰的集资行为都未曾有过劝阻。但也在该年,由于某种原因,地方政府变脸,对在本地延续了近十年的民间高息融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曾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法院判定,曾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对法院的这个判决,包括曾的辩护律师在内,认为是不公的。
首先,曾的所谓“集资诈骗罪”,如上所述,是地方政府为建形象工程,以政府文件形式支持其高息融资的。据悉,融资合同经政府事先审查,政府人员现场答问。所以,要说曾是非法集资,那么,当地政府相关领导也应是共犯。
其次,曾案也缺少经济案件“要件”之一资产评估报告。在此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地方政府违法抢先处理了“三馆公司”全部资产,并始终拒绝做任何资产评估。由于缺少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此案所有数据均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最后,也就是长沙中院在执行死刑时未让当事人在临行前与家人会面,尽管法院发出了告知书,但待家属收到时,曾已去了黄泉。而最高院下达死刑核准后也并未依法通知当事人代理人或亲属,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最后司法救济的可能,其中包括寻求最高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
这三点“错误”,尤其是最后一点,使舆论强烈反弹,质疑法院办冤案,更有甚者,认为法院如此办案,究竟是为了掩饰什么?
回顾此案,人们不仅唏嘘感叹,致使曾失去性命的“集资诈骗罪”,近年在中国不时上演。这当中,最有名的当然是吴英案了,吴案和曾案在“非法集资”及数额巨大上是一样的,但两者也有区别,后者是针对不特定公众的集资,前者则是针对特定公众的集资,这可能也是导致两者判决结果不一样的一个因素。
对我们来说,需要深刻反思的是,何为“集资诈骗罪”?民营企业又为何会一再“以身试法”?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司法解释表述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按照这一解释,无论从吴案还是曾案来说,根据报道,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不在于“非法占有”,尤其是曾案,其高息融资行为可以讲是得到当地政府许可的,放贷者也清楚曾借贷的用途。
民营企业之所以一再出现“非法集资”,追根溯源,与中国畸形的金融结构和制度安排有关。在中国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下,以及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可能的道德风险很难从银行贷到款,特别是在经济发生困难的时候。因此,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或向一些亲朋好友等特定人群或公众借贷。但是,民间金融的未开放使得放贷者必定要考虑到此种政策风险, 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市场的利率,这实际上是对政策风险的预先补偿。
而国家对民间金融至今不颁发合法的“身份”,这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考虑。从历史来看,为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发展国民经济,形成了由国家垄断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排斥民间金融,致使中国长期没有正视民间金融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功能;现实而言,一方面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成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政府严厉打,凡此种种,使得民间金融长期被政府部门忽视甚至敌视,限制其发展。
由此可见,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会造成民间的高利贷,而且这种对民间金融的压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弹也就越厉害。
进一步地反思,曾案和吴案还有一点应该重视却被大众所忽略的,这就是被判刑的都是借贷者,而未有放贷人。他(她)们被判刑的理由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可是,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以曾案为例——因为曾案最典型——其并非是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因为所谓社会公众,尤其是放贷的党政干部,都知道曾集资的目的是什么,而且从吉首地方政府来说,长期鼓励民间用这种方式融资。 2008年7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近70亿元。”可见,高利贷在吉首是很普遍的行为。2008年地方政府决定整顿民间借贷行为时,在该年6月,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由于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再加上发生时任州长汽车拖着一融资老太太200 多米之事,才激起了大规模的群体事件。据悉,当时围攻州政府最凶的是放高利贷者。放贷时没想到政府,出现风险时要政府担责?这里不是说政府没责任,然而, 集资诈骗受害者,也理应清楚自己放高利贷行为的后果,因为他们都是理性人,世上没有免费午餐,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如果集资诈骗受害者不是抱着追求暴利的心思,就不会“上当受骗”。就曾案来看,党政干部利用信息优势,不仅本金收回,还获得高额利益,从而将风险留给其他放贷者承担。但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风险,放贷者在放贷时,须考虑到有风险存在之问题。如果放贷者知道高利贷的风险,为追求暴利还放贷,从法律上说,放贷者就要承担自己贪婪带来的损失,这在刑法上叫被害人过错,是法定从轻的理由。考虑到集资诈骗不同于抢劫、盗窃,对集资者不应判处死刑。
总之,非法集资的后果不应由集资者一人承担,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包括政府,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现在不杀放高利贷的黄世仁,却杀借贷的杨白劳,把板子只打在借贷者身上,这是不公平的。
曾案现在引起社会众怒,主要是法院的秘密处决及其解释,毕竟罪犯家属的应有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证。但从曾被成为集资诈骗犯的过程来看,这中间充满着很多地方拿不上台面的动作。例如,根据曾的二女儿说法,当地政府2008年10月2日,以开会为名召集20多家集资企业老板开会,将包括曾在内的全部到会者拘捕,并强行占有这些公司的财产。出现这种情况在中国其实一点也不奇怪。最近同发生于湖南的终审胜诉的唐慧就是一例。唐案在中国家喻户晓,从2012年开始,为给女儿讨回公道,唐不断上访,地方官员估算为其维稳花费了纳税人不下80万元的钱财。去年8月,湖南永州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劳教一年半,虽然随后在舆论讨伐下取消了该决定,但唐在状告地方劳教委后,一审还是败诉。终审判决唐胜诉,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也算是迟到的正义,对地方政府随意将一个公民进行劳教的行为是一记棒喝。
近年来,在维稳压力下,地方政府动辄将一些长期上访的“钉子户”或领导看不顺眼的人, 冠以“扰乱社会治安”之罪,被公安部门强行劳教,制造了很多冤案。劳教之所以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工具,是因为它最能体现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权,能够很方便地拿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但在我们把法治作为追求目标,开始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再容忍这样的“恶法”存在,是法治建设之耻。因此,改革劳教制度,乃至废除劳教,必须尽快提上日程。
中国每天都在上演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和冤假错案,有的被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关注,有的则被沉没。制造社会不公和冤案的,既有具体的某个人,但根子是人背后的体制和特权。所以,为使我们每个人都生活于公平正义的阳光下,免受冤案之累,需要大众起来对社会不公和冤案说不,进行理性抗争,共同推进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由民主来驭使,而非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