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胜诉了。她的七年上访维权总算有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过去的七年血泪斑斑:有一天,她发现11岁的女儿不见了,寻找三个月,竟发现女儿被逼卖淫上百次,并惨遭轮奸、殴打、虐待……她一次又一次地奔走呼号、“行为艺术”式地维权,才一步步地立案、刑拘、逮捕、起诉、审判,并一次又一次地重审。去长沙百余次,去北京几十次,直到因劳教引起举国关注,历经百折千回,终于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如果没有她的无数次抗争,正义是否能够伸张,坏人是否能够惩处?是什么样的权力傲慢与司法冷漠,才让她显得有些偏激,甚至在有的人看来还有些“狡猾”?倘若没有这样的偏激与“狡猾”,她能否走到今天胜诉的终点?在“女儿被侮辱、正义难伸张”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面前,如果与唐慧“换位移情”,谁能“理性”与“优雅”?对升斗小民的私德的诘难,难道应重于对公权力的不断拷问?
同时,正是因为媒体人都有朴素的正义观,同情底层,同情弱者,同情被损害与被侮辱的人,所以在报道此事件时,立场都基本一致。而无法面面俱到的事实梳理,在悲情的发酵下,又会引导网络舆论,无形之中抬高唐慧的形象,赋予了她不可能胜任的道德角色。我们不必为了过度保护唐慧而伤害公众的知情权,从而破坏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原则,但在报道她时如果缺乏起码的同情心,那是任何一个本性善良的人都不会认同的。
没有确凿的证据出现,我既不相信任何“阴谋论”,既不相信有什么意见领袖在运作、策划或为唐慧造势,也不相信有什么记者被官方收买在故意抹黑唐慧。没有证据就凭空猜想,然后把猜想当作事实来攻讦,这不是法治规则,而是“文革”做派。什么“郭美美事件是针对红十字会的阴谋”,什么“诱逼王书金翻供的阴谋”,什么“判唐慧败诉前造势的阴谋”,都经不起事实的考验。事实胜于雄辩:没有那么多阴谋,一切都是世道人心的自然演化。
唐慧应该感谢微博。如果不是微博起家的邓飞将她介绍给几大微博网站,如果不是她聘请的律师首先在微博上披露这一事件,形成举国关注,传统媒体能否对此案进行报道,恐怕都要打上一个问号。因而,对今天微博上出现的质疑和诘问,我是希望唐慧能包容承受,理性地面对。
规则对所有人应是同一把尺子,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应该首先做到。我们不能因为立场的改变,就改变了法治的规则。比如,对年龄问题,有些人整天质疑李某某的年龄是否过了18岁,没过也一定要这么说;而又下意识地认为乐乐2006年时11岁,以后也永远11岁,不再长大了。事实上,对未成年人保护,既应该强调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需要保护,也应该认可未成年人涉嫌性侵害了别人,同样也应得到依法保护。
对待死刑问题,既为曾成杰的女儿救父不成而扼腕叹息,又认为唐慧要求判七个罪犯全部死刑也是合理的——这样的立场扭曲、道德错乱,该如何解释?对待案卷公开问题,李某某的案卷就千方百计地想让他公开,甚至不放过任何一个谣言;而乐乐的案卷在隐去本人有效信息后也一个字都不能公开——这样的逻辑,难道真的说得过去?如果对案情的披露做到了客观全面,没有断章取义,没有故意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一方的解读,适当公开,有何不可?
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仇官仇富仇警的民粹情绪,就破坏规则,无视法治。穷人堆里并非都是好人,犯罪比例其实远远高过富人。弱者并非天然代表正义,而强者也并非天然没有良知。不能说,私权利践踏法治就是情有可原的,公权力破坏法治就是罪无可赦的。不能在此时此地自己践踏法治,又在彼时彼地自诩为正义的化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来规则?
任何人都不应把自己想象成正义的化身,气势汹汹地去咒骂别人。只有公开的讨论、真诚的交流、理性的集纳,才能重建法治规则。如果我们只是盘踞在攻讦的立场,而不是去建构法治的规则,那么,网络舆情不管多么热火朝天、激流奔涌,对中国的民主法治、社会进步,其实都没有太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