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作了《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我国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本报今日15版报道)
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化,往往依照所在城市的规模大小,而逐步递增着实现难度。在此背景下,公众便当明白,这份报告中所阐明的新路径,仍内含着对现状的某种延续——“更大的城市,更难落户”,不管现在抑或未来,都是适用的逻辑。既有此前提,那么激励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最迫切需要破解的,无疑是“提高小城镇吸引力”的命题。
参照过往经验,一个颇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农民群体多对落户小城镇缺乏兴趣,反倒对门槛畸高、竞争惨烈的大城市充满想象。凡此种种,看似不合理的景象,实则也有着可以理解的心理考量。
在不少农民看来,小城镇基础设施陈旧、户籍含金量不高、公共服务也很不到位,还不如继续务农打工自在……一言以蔽之,若无强烈的身份转换感与福利提升,“由乡入城”的进程便难以维系。
而与小城镇相比,大城市即便生活成本高出许多,但其优势仍旧太过明显。恰是基于此,方才造就了城镇化的一个困局:农民群体的真实“偏好”,与宏观层面的引导方向,并不完全一致。
事实上,若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积极落户小城镇,职能部门显然得先设法缩小不同地域、城市间,资源配置失衡以及市民待遇相差悬殊的现实。
只有小城镇先行发展起来,才能吸引来更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而从另一角度说,相当数量“新居民”的注入,又能为所在城镇带来新活力。所以说,这实际是个互惠双赢的过程,关键是必须先得有一方展现出“诚意”,从而开启后续的一系列良性循环。如若不然,“转移人口”只会继续一股脑涌入有限的几个超大城市,从而必将导致此类城市边缘的贫民窟化。
当然,讨论城市化路径,除了站在官方立场权衡得失之外,还应真正对农民利益保持关切。某种意义上,农民落户城市,就是一个“出让土地—获得收益—重新出发”的二次社会化过程。在该进程中,农民能否享有公平的议价权,从而能获得足以启动“城市新生活”的转让金,显得至关重要。从此角度说,无论走哪种城镇化路径,规范土地出让的流程运作与补偿标准,都是先决性的。
加快推动农民向市民的转化,社会的治理者有义务提供更多元的选择。这意味着,在兜售“大城市美好生活”范式之外,也能建构起小城镇的独特魅力……说到底,城镇化的目的乃是为实现社会生产方式的进化,以及人类生存模式的现代化。既然“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那么城镇化便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我们所应做的,便是对参与此一进程的群体,抱持足够的同理心与耐心。既要坚持公平、分层推进的策略,更要动员社会资源对这部分“新城市人”进行反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