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杜绝村民的“种”房行为,不仅要改变现行条条分兵把守难以形成合力、块块属地化监管自相矛盾的违法建筑监管体制,还要对土地征收制度加以修改完善
有报道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梦白村近日出现了一件怪事——农民在农田里不种庄稼,却“种”起了房子,且所“种”楼房多无楼梯,根本不能住人。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虽较早发现了该类违法建筑,下达了拆除通知书,但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时机加以拆除。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拆除违法建筑时不仅不予赔偿,违建者还需自己承担拆迁费用,甚至还会被罚款。既然如此,村民们为何还敢冒险“种”房呢?仔细分析梦白村的“种”房一事,或许能发现某些“道道”。
首先,该事例揭示出城市拆迁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现象。在很多城中村或村庄拆迁前夕,村民们便大肆抢“种”房子,以期获得更多的拆迁赔偿,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种”房的特种建筑队。这说明一个事实: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虽然嘴上说不给违法建筑以赔偿,但为了减少拆迁阻力,还是会明里暗里给违法建筑以一定的赔偿,让违法者觉得有利可图、有利可期。
其次,有些城市尤其在城乡接合部,违法建筑层出不穷、久治不愈,与政府违法建筑监管体制的缺失密切相关。违法建筑监管由众多部门分兵把守,难以形成合力。搞一次拆除违法建筑行动,往往需要国土、规划、消防、医疗、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十几个单位集体参与。当面对群体抢建违法建筑时,国土或规划部门常常感到力不从心,迟迟不能有效制止和拆除。
再次,我国对农村的违法建筑监管,过于强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属地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搞违法建筑借以发展所谓“守护型”经济,被视为城乡接合部发展的“捷径”,而且乡镇、村委会领导在任期内都有经济发展方面的硬指标。另一方面,上级又要求他们对违法建筑负属地化监管责任。其结果只能是当上级政府大搞拆除违法建筑时,基层干部往往不得不“服从命令听指挥”;等到拆违高潮过去,他们就可能对违法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自己也偷偷摸摸地修起了违法建筑。
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种”房有相关补偿标准偏低的客观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赔付标准偏低,征地时如果地上物不是树木或建筑物,而是普通庄稼,所获赔偿更是低得可怜。梦白村村民的“种”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讲,正是对现行不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非理性应对。
可见,要杜绝村民的“种”房行为,不仅要改变现行条条分兵把守难以形成合力、块块属地化监管自相矛盾的违法建筑监管体制,还要对土地征收制度加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