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之后,今年以来多家大型银行相继表态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开始向城镇化建设倾斜。
在笔者看来,新型城镇化要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路子;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产业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的城镇化;是在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城镇化。
城镇化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金融服务城镇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理应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1527.785,-7.41,-0.48%)民生工程方面,银行都大有可为。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新型城镇化的有关政策规划尚未发布,操作模式还在探索,各界对部分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讨论依然不绝于耳,相关风险因素值得重视。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要注意坚持商业化原则;既要对上一轮平台贷款的经验做法吸收借鉴,又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新的形势进行发展创新。对此,银行在服务城镇化建设中应“有的放矢,突出重点;三箭齐发,打好组合拳、创新拳和合作拳”。
所谓“有的放矢”即是重点支持直辖市、省会城市及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级市的周边城镇,国家重点支持的城市群内的小城镇,以及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具有产业支撑、集聚效益明显的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与此同时,对借城镇化之名搞“造城运动”,大搞房地产建设,而忽视自身的吸纳能力、产业培育、持续发展等问题的做法宜高度关注并审慎对待。
金融服务不等于简单的信贷支持。新型城镇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体规划、征地动拆、城市及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实业发展以及商业、服务业、旅游文化等相关行业的配套建设。商业银行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面临广泛的业务机遇,既有公司业务,也有个金业务;既有资产业务,也有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因此,要深入全面挖掘城镇化中的金融服务需求,利用大型银行集团的多元化业务优势,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租赁、直投等在内的一揽子、全流程金融服务。
此前,商业银行支持统筹城乡建设,面临缺少有效风险缓释措施的困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由于抵押物存在瑕疵,且执行困难,金融机构通常不愿发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为抵押的贷款,因而相应融资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难度。
从目前社会各界的讨论情况看,新型城镇化将可能启幕农村新一轮改革,通过农村土地的确权和流转,实现土地配置市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为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笔者认为,新型城镇化不会是简单的修桥造路,理应有更多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创新,释放改革红利。因此,银行要认真研究政策,结合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方案,把握好操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金融支持城镇化是一篇大文章,银企、银政合作不应该是“一锤子”买卖。新型城镇化需要政府引导,更需要市场主体的深度参与,从而实现坚实的产业支撑。在合作方式上,要以政府部门为切入点,然后由点及线、由点带面进行铺开,拓展更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客户、公司客户及个人客户。
例如,城镇化涉及农民的社保改革,可拓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资金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在公司业务方面,围绕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顺着产业链、价值链深入挖掘公司金融服务需求;在个人业务方面,针对动迁资金开发针对性的理财产品、做好富裕农民的个人理财以及满足农民个人信贷需求。总之,银政企三方要探索建立一种面向未来、合作共赢、全面深入的长期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