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民国时期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最终还是没能逃脱被拆的命运。尽管在去年5月份,广州有关部门就已向开发商发出“缓拆令”,都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这两幢建筑一不是文保单位,二不是历史建筑,缺少合法的受保护的“身份”。这一语,道出了国内老房子保护的尴尬现状。
在国内,对文物古迹是根据不同级别采取不同保护措施。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则开始把历史建筑纳入保护范畴。所谓历史建筑,指的就是那些既不是文保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这样做的好处,是为文物保护画出了一道“红线”,一旦纳入名录的文物被毁坏,便是政府失职。但这么做的弊端也很明显。因为有的地方可以堂而皇之地用这个理由,强行拆除未被纳入名录的老房子。北京的梁林故居被拆,原因即在于此。哪怕当时热心人士大声疾呼,只恨“妾身未明”,终究敌不过强大的利益因素。这且不说,有的地方为了便于拆除(当然也有减少文保开支的考虑),不排除有意不把一些老房子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畴。
更何况,在城市拆迁活动中,政府通常扮演着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对老房子拆或不拆,往往听凭“长官意志”决定。就像广州这两幢老房子,一则不属于任何一种保护建筑,二来该地块早已于2007年就被拍卖了。地也卖了,钱也收了,这时候还不让人拆旧建新,难道让当地政府拿出财政补偿市场主体?
目前国内实际情形是,各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址已被大量拆毁,剩下的要么地方政府不敢乱动的,要么就是一些劫后余生、如同孤岛一般的老房子。甚至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政府一声令下,说拆也就拆了,然后告诉公众将进行异地重建或原地复建。更野蛮的,干脆不给任何理由了。倘若再不对这些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老房子进行大力保护,许多城市都将沦为千篇一律、毫无个性的钢筋水泥森林。
保护老房子,不能再走“先破坏后保护”或“边破坏边保护”的老路,而应采取“应保尽保”的措施。在国家立法层面,可制定更加明确的老房子保护法规,比如规定若干年限以上的老房子必须纳入保护名录。也可通过地方立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杭州新近出台的相关保护条例规定,对于“城市建设中发现的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将实施“先予保护”原则。这就是说,不管是否属于历史建筑,一旦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建设单位就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
经过几轮大拆大建,许多城市的老房子数量已极其有限,不难摸清家底。在这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也不难做到。老房子拆掉一幢就少一幢,拆着拆着说没就没了。而保护老房子的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有无割舍眼前利益的决心与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