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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显示:城镇化加剧村官贪腐
时间:2013-06-07 08:10:46  来源:南方农村报 

    检察日报联合江阴市检察院发起的一项围绕“农村法治”的调查显示,近年来,伴随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村部分法治问题比较突出:因造城运动而衍生的村官贪腐现象日益严峻,因征地补偿衍生出的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邻里纠纷最为常见。

    村官贪腐多与土地有关

  村官贪腐问题是城镇化趋势下最为突出的问题。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在农村的村官贪腐现象往往更具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

  2013年1月24日,深圳市纪委称,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南联社区工作站常务副站长周伟思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像周伟思这样的贪腐村官不在少数。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村官贪腐现象根植于“土地”征收补偿之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分析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村官并没有审批、决定的权力,只是负责递交申领材料。然而,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都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去实地审核,村干部报什么材料就是什么材料,他们只是依材料计算具体的数额。这一权力看起来没什么油水,但许多村官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伪造、虚报信息进而“发家致富”。此外,村官手中还有一项权力“大”得惊人,那就是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补贴等各项资金的发放权。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村官的功能与“二传手”有些类似,但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监管缺位已然使得资金发放过程成为村官贪腐的“主阵地”。

    征地补偿滋生诈骗犯罪

  “土地”是与城镇化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元素,在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征地补偿相关法律,且补偿程序也多有漏洞,因而利用相关制度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见不鲜。”中国乡村法治调查员、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政研室检察官周寔表示。

  曾某是重庆市的一个普通农民。根据曾某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经审核确认后,货币安置住房时,一对夫妻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曾某一家四口均是本村户籍,如果按照人数计算,拆迁后只能按四个人来进行补偿。于是,曾某在同伙陈某的鼓动之下,开始了一趟荒唐之旅。按照陈某的建议,曾某与妻子离婚,女儿、女婿离婚,然后各自再找人结婚。一系列手续完成之后,曾某一家四口多获得了五六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尝到了甜头的曾某开始和陈某合作,2011年4月到7月之间,曾某通过和陈某的合作,帮助本村的村民杨某、赵某等人以假结婚的方式诈骗了国家数十万元的补偿款,曾某自己获得了数万元的报酬。2012年6月,曾某等因涉嫌诈骗罪相继被逮捕。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曾某所涉的罪行只是征地拆迁补偿诈骗活动中的冰山一角。”周寔说,征地拆迁补偿诈骗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灰色产业链条。一旦政府对某地实施征地拆迁,陈某这样的人员必然闻风而动,在拆迁地域迅速联络被拆迁的人员,授之以骗取更多征地补偿款的方法,提供假结婚的人员和一些用于领取补偿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已经有了固定的分工。

  “要遏制因征地而发生的诈骗犯罪,最为关键的是改变相关规则。”周寔认为,最重要的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比如,对土地拍卖所得的部分与征地农民利益共享,将征地收益折价入股、变一次性补偿为逐年分期给付,完善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

    伤害案多为激情犯罪

  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不仅起因简单,其社会危害性也往往较小。调查显示,近三年来发生在农村的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中,一般社会治安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和一般刑事案件(抢夺、入室盗窃等)居多,严重刑事案件较少,且许多村庄都未发生过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刑事案件。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刑事案件有逐步向两极发展的趋势,即犯罪嫌疑人年龄越来越大或越来越小,且多以盗窃、抢夺和故意伤害为主。”中国乡村法治调查员、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综合宣传处副处长陈军认为,原因在于随着近年不断深入基层的法制宣传,大家对重大刑事案件都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同时由于进城务工青壮年增多,村里多数是留守老人和儿童,他们对社会认识不多,作案的方式方法较少,因此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农民犯罪还有一个很大特点,就是伤害类犯罪大多是激情犯罪。这类犯罪多为临时起意,偶然性非常强。”据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唐丽娜介绍,农民犯罪大都没有很强的预谋性,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三成村民近三年有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农村最为常见的纠纷形式。”据中国乡村法治调查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检察院检察长穆存祥介绍,自2005年以来,泾源县法院每年审理的邻里纠纷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4%,且此类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此次中国乡村法治调查结果也显示,32%的受访农民都表示自己及家人近三年曾发生过邻里关系纠纷,在所有的纠纷统计中位居第一。

  同时,在此次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发生在农村的邻里纠纷原因都非常简单,约33%的村民认为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因为他人伤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约35%的村民则认为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沟通不畅,对方对自己存在误解。

  “乡村邻里矛盾大多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比如孩子打架、这家的家畜吃了那家的粮食,如果没有及时调解,往往会由小事衍变成斗殴事件,造成刀斧相见的恶果。”穆存祥说,邻里纠纷在农村最为常见。

    “为什么人际纠纷在农村最为常见?一方面,农民往往看重个人利益,在相互交往时不愿吃亏;另一方面则是面子作祟,许多农民脸面心理严重,矛盾、纠纷往往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的心理而造成。”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综合宣传处副处长陈军调查发现,发生在田间地头的民间纠纷多以邻里纠纷为主,这类纠纷有三大特点:一是起因小问题复杂;二是持续时间长,虽然事情不大,但当事双方因小利而往往无法短期之内化解;三是发生频率高。“这类纠纷本身并不严重,有时争吵几句就可了事,有时则需依靠他人居中调解,但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容易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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