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实习记者张立芳)丈夫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二级伤残,在其去世后,妻子是否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今天(27日)上午,一起涉及赔偿争议的诉讼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6年3月,北京的老梁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当年7月被认定为二级伤残。2012年12月,老梁去世,老梁的妻子田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老梁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费用,仲裁机构部分支持了她的主张。事后,用人单位北京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协议能否对抗工伤证的认定?
田老太的委托代理人、他的二儿子小梁向法庭陈述,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的父亲交纳社会保险,确诊后用人单位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原本36000多元的伤残补助金也只支付了15000千元,田老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时,北京市某资产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与老梁在2006年9月协商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一次性支付了伤残补助金15000元,每个月支付1500元的伤残津贴,直到老梁去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的24000多元伤残补助。
“这明摆着是欺负人!我怎么会同意这份协议呢?!”庭审现场,小梁多次强调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工伤证上规定的待遇办事。用人单位表示当时这份协议是由小梁的妻子签订的,但小梁表示,父亲的用人单位多次找小梁去签协议,被小梁拒绝,老梁不会写字,当时也已经“糊涂了”,不可能自己签字。即便是自己的妻子赵某代签,自己也不知情。“这协议跟我们没关系,工伤证定的多少钱,你就该给我多少钱,没钱可以先欠着,你不能不给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