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11月27日电(记者 杨洪)“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者,省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100万元抚恤奖金;对因见义勇为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80万元抚恤奖金。”在今天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全体会议上,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大会审议,其中一些亮点再引热议。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额度翻番
在二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过低,主张提高奖励额度,以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这个意见得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本次草案修改二稿作出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的抚恤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的抚恤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的抚恤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的抚恤奖金。”
而上一稿规定,见义勇为牺牲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抚恤奖金。
同时,为统一标准,从严把关,使抚恤奖金的发放更具可操作性,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由省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对享受该抚恤奖金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并由省人民政府发放抚恤奖金。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每年应设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为明确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用途,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本次修改稿还从实际出发,对上一稿中的一些“硬性”作法作了更合情理的修改。比如,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并通知公安机关。考虑到对普通公众规定“护送到医疗机构”的义务过于严格,现改为,应当及时采取通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协助救治等合理的援助措施。
同时,为将更多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予以鼓励,对于未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和并非表现突出的普通救助行为也纳入见义勇为范围,建议不再增加“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等缩小见义勇为认定范围的界定性用语。
提高奖励有利于弘扬正气,有社会基础
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会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热议。
周丽琼委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许多有意义的改动,条例如获通过,将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此,许家瑞委员提出意见,他认为,保障是个长期的工作,民政部门来实施更具可操作性。许家瑞委员同时提出另一个问题,100万的抚恤奖,要不要纳税?这个需要在条例里加以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己的担心,给100万元是不是太高?是否已超过国家对“烈士”的抚恤标准?会否在社会上引起负面的影响?
对此,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解释,广东省人大法委、法工委曾为此作了大量的调研,“烈士”生前多为有法定职责的人,对于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士,国家一直有一系列的扶助政策;而本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见义勇为,一次性奖励定高一些也是可以的,也更有利于鼓励普通百姓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金正佳认为,提高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能更好地直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而本条例提高后的标准与辽宁省等兄弟省市的有关奖励标准相当,也有一定的社会共识基础。
魏先群委员关注的重点是对诬陷见义勇为者行为的打击,他认为,现在社会风气不正,人们不敢于见义勇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一系列诬陷见义勇为者事件的出现,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他认为,草案修改二稿虽然在这方面有所提及,但处罚太轻,应加大打击的力度,同时应加强对打击诬陷行为的宣传力度,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