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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不是“家务事”
时间:2013-05-22 23:40:53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王兰 

    如果不是有图片佐证,还真让人无法相信,一个11岁的孩子遭受了如此多的非人折磨:“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贵州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小丽,饱受这样的虐待已达5年之久,施暴者竟然是她的亲生父亲!

     如此骇人听闻的折磨为什么能够持续五年之久?分析事态演化,我们找出以下几个原因:

    认为打孩子是“家务事”的人不占少数。该报案的,本应是女童的亲人、熟人,但他们却选择了集体缄默。错误的传统观念认为,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家长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是“家务事”,不好管。这种观念延伸到责任追究上,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亲人、村民,甚至派出所民警都曾管过,但收效不大。

    小丽遭遇家暴外人很难认定。小丽第一次遭父亲开水烫头,一名村干部闻讯后,当即报了案。问他为什么对亲生女儿下如此毒手,小丽父亲辩解:女儿头发里有很多虱子,用开水烫头,是为了除虱。民警对小丽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带小丽去医院进行治疗,并写下了保证书。然而,这之后,又有了第二次变本加厉的“开水烫”,致使小丽头皮成为现在的恐怖模样。

     即便认定了虐待行为,也难以进入刚性制约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多方面涉及,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在家庭保护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是在如何预防和惩罚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施暴者未能形成威慑作用。这或许是小丽父亲一再施暴却一再游离于刚性制约之外的主因。

    为防止虐童悲剧不断上演,我们必须前行一步。

    首先,应该明了,虐童不是“家务事”!教育学家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他们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我们也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是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但是未成年人是处在生长发育中的人类个体,属于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也因此,我们应该把未成年人列为全社会保护的特殊对象,摒弃“管教孩子是家务事”的观念。

    其次,加快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目前,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仍然处于草案阶段,《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条款缺乏具体操作的细则,存在量刑难、举证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还应尽快建立反家庭暴力举报制度,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使得这项规定既有奖励又有惩处,家暴发生后会有强制性的及时反馈。

    第三,进一步完善对遭受家暴儿童的社会救助。政府应为主导,真正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立体救助体系,使得儿童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受到多重保护和救助,防止虐童悲剧的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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