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当这些只有在《红岩》里才看得到的酷刑施展在一个11岁女童的身上时,你会有何感想?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小丽,饱受这样的虐待已达5年之久,施暴者就是她的亲生父亲。(5月13日《贵州都市报》)
在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居然还发生如此惨绝人寰的事情,令人痛心疾首。尤其是当人们知道受害者是一名11岁女童,施暴者就是女童的亲生父亲时,不由得怒发冲冠、怒火中烧。女童的父亲已被行政拘留,受到惩处是必然的结果。然而,在惩处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父亲如此冷血、如此没有人性,居然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此毒手?从报道来看,官方暂时没有说法,但从女童的奶奶的话中,可以看出一点端倪:重男轻女思想作祟。
《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当下,男女平等在很多地方、很多领域落实得很好,但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贫困落后的地方,男尊女卑思想依然严重,女人要想和男人平起平坐还是一种奢望。
就说生孩子这件事吧。如果妇女第一胎生了女孩,除了妇女和女孩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外,这个妇女还会被逼着生第二胎、第三胎,直到生了男孩为止。生了第一个男孩,可能还会被逼着生第二个、第三个男孩。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很多人心里就是这么想的,有些人没有这样做,只是碍于各种各样的现实原因。11岁女童受到这种非人虐待,根本原因正在于此——她是一个女孩,而且她的下面还有1个妹妹和3个弟弟;假如只有她一个孩子,情况会是怎样呢?
11岁女童遭遇的悲剧,催促我们必须反思:一方面,重男轻女何时了?另一方面,为什么农村会“妇女熊熊一个,孩子熊熊一窝”?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什么农村很多家庭都有两个、三个甚至很多孩子?这显然暴露出计生国策在农村执行很不到位,或者说执行完全走了样——“交罚款就允许生”就是计生国策在农村产下的“怪胎”。
11岁女童被父亲虐待5年,虽是个案,但反映了一种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减少和杜绝这种现象,既要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大力倡导“生男生女一个样”;更要在执行计生国策上下功夫,坚决取缔“罚款生娃”。试想,执行国策走样,人当然会跟着变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