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颁布《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简称《选举规程》),共八章8000多字,详细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环节,是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村民自治实践的又一大事,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选举规程》的突出之处,是程序细化,可操作性强,详细规定了村民选举大会的具体程序,从宣布大会开始到宣布当选名单,一共18项内容。
选举是程序性非常强的工作,往往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整个选举出现争议,甚至导致选举无效。细节是民主选举的生命。《选举规程》关于村民选举大会的程序第7条规定“启封、清点选票”,即在发放选票前,当场、当众清点选票数量。看似不起眼的小规定,实际是在防止选举舞弊。在选举实践中,出现过有的村庄在选举前不向选民公布印制选票的数量,投票结束后,发现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村民质疑选举舞弊,导致选举无效。第12条的规定“销毁剩余选票”,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未发出的选票进行舞弊的行为。类似细节,在《选举规程》中还有许多。
民政部颁布《选举规程》可谓正当其时。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不少国人对村民自治寄予厚望。但进入二十一世纪,村委会贿选的新闻不绝于耳,农村土地群体事件频发,村民自治处于停滞状态,不少国人感到失望。在这样一个历史关口,民政部颁布《选举规程》,是历史的需要,对一些亟待解决的村民自治难题,提供了可行的办法。
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一些小的创新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发挥了关键作用,例如“小岗村”的包干到户,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反观《选举规程》,我们也有同样的期待。例如,《选举规程》创新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推选的“代表”,实际就是村民会议召集人,《选举规程》是在试图建立完善的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
农村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是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大多数农村群体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问题的根源,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集难。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都由村委会召集,村委会如果不召集,没有救济机制。《选举规程》实行制度创新,试图建立完善的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的努力,对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探索,也希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也是《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能否也借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对选举程序作出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并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推动城市基层民主工作,值得寄予积极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