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鲁勇26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依法治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保障;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成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据了解,《旅游法》出台前,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旅行社条例》等法规和一些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
鲁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法》出台将对北京旅游业发展、尤其是打击治理非法、违规“一日游”产生重要影响。“一日游经营中的低价竞争、诱骗购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不断。《旅游法》相关规定为执法一日游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旅游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旅游服务合同,从旅游合同必备内容、旅行社告知义务、组团社不能成团的告知、旅游者替换与解除合同等多个角度作出详细规定,为旅游者权益保障,纠纷解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旅游法》还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以法的形式确立了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条款;同时对旅行社经营行为、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旅游者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鲁勇表示,借力《旅游法》出台,北京市近期将重点分解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旅游功能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并针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特点,建设中轴线等19个各具特色的旅游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