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网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法院超标配车,据巴彦县纪委初步调查,情况属实。近日,哈尔滨市纪委召开区、县(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工作会议,对自查自纠后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处理。(4月14日新华网)
像公车超编超标这类问题,强调的次数不胜枚举,出台的规定连篇累牍,特别是超标配车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后,哈尔滨市纪委要求“做好公车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请问,此类在“要求”之下的“自查自纠”,还能算是“自查自纠”吗?换言之,他们早该“自查自纠”,这时候则要么“被查”要么“自首”。
更重要的是,这个“自查自纠”的期限,怎么看都像是一个缓冲期。这简直是在好言哄着诱着违规者“自查自纠”,原有制度的刚性、一贯性就这样被打折、被摧残,这样的“狼来了”喊多之后,边际效应将导致禁令的可信度越来越低。
一个人在违法犯罪期间,被警察的枪口团团围住,慑于形势放下武器,这就不叫“自查自纠”而叫最终放弃顽抗。以此来对比哈尔滨方面整治超编超标公车一事,官方不应在这个时候仍然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自查自纠”,尤其不能通过暗示减责乃至免责来求得对方的“自查自纠”,需要做的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将“枪口团团围住”那些正在违法乱纪的单位或个人。
“公车自查自纠”还要“要求”多少遍?对于那些违规使用公车、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费旅游,以及其他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事项,相关单位和人员缺少的不是“自查自纠”的改过机会,而是在把“自查自纠”当作一种可以利用的价码,甚至由此得寸进尺。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原本计划“下一步”怎样去“发现违规问题”,以落实“从严处理”,不妨现在就做,根本不用等到“自查自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