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6月起施行。“办法”对“医闹”行为作出详细界定,并规定“医闹”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办法”从2011年起,在三征民意的基础上定稿,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且不乏亮点,譬如引入第三方、设立医调委等,使得医疗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将“医闹”纳入法规视野,将裨益于这个老大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有效降低医患矛盾。
“医闹”现象愈演愈烈,成为许多患者家属维权的“路径依赖”,甚至引来黑恶势力参与,出现唯恐天下不乱的“职业医闹”。大量的、非理性的“医闹”现象,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压力,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医闹”保持最低容忍度是必须的。但是,公安机关介入“医闹”处理,还是要有所克制,不要滥用。因为,医患纠纷成因复杂,“医闹”的责任也不全在闹者身上。
譬如,“办法”将“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纳入“医闹”范畴,公安机关可进行处罚。但是,患者家属抢夺尸体行为也要具体分析,不一定都是以尸要挟,也有可能是证据保全。公安机关如果不问青红皂白进行打击,不但无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还可能激化医患矛盾,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局面更加失控。
除了“职业医闹”外,对普通的医患纠纷,还是要多做规范、沟通工作,谨慎使用强制力量。对医务工作者而言,整个医疗过程都要规范、透明,包括病历的书写、保存;对事故的鉴定,要确保鉴定主体的独立性,打消患者的公平疑虑;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减少医院、医生、患者三者之间的直接冲突。
在香港,如果患者对医院不满,可以有多种投诉途径,各个接受投诉的部门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如果患者还不满意,可以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