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医疗事故判决纠纷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3-03-30 13:31:17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佛保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投诉不少,常告到鉴定委员会乃至法院,但最后判决总是各方不满:病人不服、医生叫冤、医院诉苦。细听各方评论,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样改变这种人人不满意的境况?其实,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现在强调医疗文件不能修改,否则一票否决,官司定输。我认为这是欠妥的。医疗文件分两部分,一是医生个人根据病人的口述(即病史)和体检的记录,属于个人(病人及医生)的主观描述;二是医疗化验及影像检查结果记录,是客观记录。显然主观的人为描述变异很大。首先病人描述自己的不适是主观感受,不同的精神状态、不同的年龄,同一病征其严重程度相差甚远,描述症状偶有不准确,或时时改变,这种记录不可靠或可能会有较多修改。另外,体检也受条件因素影响,病人的情绪、体位,对医生的指令、理解的准确性都有差异,使体检记录出现反复变异,有时阳性,有时阴性,这种记录的修改也是正常的、必要的。

    再有抢救病人常是突然发生,具体操作及用药都随病情变化随时更改,而抢救后的记录常是回顾性的,遗漏、补充、修改也是家常便饭,怎么可能一点修正都没有呢。而抢救成功或失败后作分析,常是多人讨论,各抒己见。不同人、不同科室、不同角度作分析,提出各种意见,但外行人、家属会抓住不同的见解,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意见,放大为医生或院方出错或哪里做得不够,并以此作为医疗事件判断依据显然是不对的。

    那么医疗事故材料怎样取证呢?参考一般的司法判决,司法判决都不能以犯人自己述说为依据,因为犯人可能提供于自己有利的假口供,办案人一定要找到客观的证据。因此医疗事故做调查,一定要请内行人参与,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切不可轻信口头、主观的文字记录,以减少冤假错案。

    不少病人认为只要治疗后症状更重、手术后比手术前更差,就算医疗事故。但是要知道不少疾病的发展、加重、死亡十分复杂多变,医生不是神仙能全部掌握。而且,如今医院常怕医疗投诉过程繁杂、影响工作,为求尽快解决赔钱了事,破财挡灾,这也助长了少数医闹。法院也常常以帮助弱势群体为由,作出让医院赔偿的判决。事件可能暂时解决,但医生、医院则深感伤害,为保护自己,过度检查、治疗跟随发生,恶性循环越演越烈。

    忆多年前的医疗事故分两部分,一是技术事故,二是责任事故。前者是客观上医生确实无法治愈病人,这是可以原谅的。后者是医生责任不够,能治好的没有治好,伤害病人,这要医生赔偿,这叫责任事故。这样判决比较客观合理,双方容易接受。但现在的医疗事故判决也存在一些问题:审查人与被审人属利益相关的关系。今天我是主审,你是被告;过段时间你是主审,我是被告,这种关系下的判决怎能公正呢?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