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取了趟钱,前后大约两个小时,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因违章停车被城建监察大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以5000元的罚款(3月25日《新京报》)。
谁有权对违章停车进行管理?在普通公众眼中,违章停车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属于交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但违章停车也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在理论上,违章停车侵犯了多重法益,联系到交管、城管、城建的各自职责,好像这些部门都有权对之“分一杯羹”。而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各执法主体的具体执法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这就可能造成各执法主体权责不明,进而产生“谁都不愿意管”或者“谁先抢到归谁管”的执法乱象。比如这次事件中,郭先生违章停车这杯“羹”就被城建监察大队抢走了。
然而,行政处罚须遵循比例原则,也即过罚相当原则,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行政处罚法表述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章停车两小时就被罚款5000元,这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停车者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可是,到了阜康市城建那里,咋就“坐地起价”,变得那么“贵”了呢?
需要指出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确规定着“擅自占用道路”等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我们比较一下与之并列的违法行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比临时违规停车要严重得多,因此,法条所说的需要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擅自占用”行为,不能理解为偶然性的停车占道,而应是某种更为长期的占用。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了上述问题,如常州市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行、停车,轿车可以处以200元至600元罚款,其他车型罚款数额相应增加。如此不仅使职能部门对违停行为的处罚更加名正言顺,也使执法权得以限制。
毋庸讳言,行政执法权有着权力自肥的天性,因此,必须其将放入制度的笼子里。没有明确的执法界限,失去了制度的束缚,违停两小时被罚5000元,这样的事情又怎么会不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