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规定,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却没能遏制屡屡出现的环评造假现象。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一次对环评机构的抽检中,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了质量和管理问题,比例高达4成。
“环评”这个看似周密的制度设计,最后却经不起现实的折腾,问题不在制度设计本身,而在于环评报告的不透明。从权利角度讲,环境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本该有权了解、监督甚至决定环境变化的公共决策,但现在环评成了一个纯粹技术的过程,缺乏公众的参与,整个流程都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如此情势下,环评机构唯政府部门脸色行事,环评报告又岂能公正?
据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环评引入了公众参与和“同行评议”的体制。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的环境评价,既要有相关专家的参与,也要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公众参与,每个项目都要召开至少一个以上的听证会,以达到利益的平衡。与此同时,项目的环评报告书除商业涉密外全面对社会公开,以方便公众及业内人士进行监督。
我们不妨借鉴科学合理的相关做法,让环评全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范围内,从而提升环评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民主性。当然,这既需要建立推广环评机构市场准入、信用评价考核等项制度,也要畅通出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造假行为“零容忍”,并依法严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促进环评机构的良性发展,从而遏制环评机构的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