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安车祸重回公众视野。这一致36人死亡悲剧的定性问题,引起各界关注。
然而,9月23日的车祸“定性”疑云,再引民众狐疑。先是媒体发布消息称,车祸定性为“危险物品肇事”案,已将罐车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刑拘。仅仅10个小时后,媒体再次发布消息,称事故仍在调查中,并未最终定性,“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仅是指罐车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事故调查结果应以国务院“8·26”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公布的结果为准。
也许是媒体急于为“车祸定性”而定性,或者是当地有关方面操之过急。但无论如何,这一最终未定性的及时纠正,算是及时平复了舆论漩涡。事实上,从所谓“定性”来看,首先就存在发布主体不当问题,更存在定性内容过简问题。
这一特大交通事故,有国务院的调查组介入调查,事故定性当然只能由这个调查组说了算,延安市公安局没有这个权力,说了不算。而从所谓的“定性”内容看,“危险物品肇事”,亦不足以表征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定性,关系问责,委实马虎不得。任何不当定性,或者避重就轻式,或者大事化小式,或者张冠李戴式,都不利于给予事故一个公正的结论,不利于对责任人做出公正、公平的责任处理,不利于对社会各方产生重要警示。
从这一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危险物品肇事”,仅仅只是罐车驾驶员兼押运员。而且,他们的一连串违法违规行为,才导致事故发生及加剧伤亡。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此其一;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驶,此其二;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所属单位报告,此其三;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此其四。除此而外,他们的上级管理、监督部门是否正常履责?显然,这也需要深入调查才能得出结论。
对于客车来说,虽为受害者,但司机显然是在凌晨驾车,同样违反了有关长途客车夜间强制休息的规定。那么其管理、监督部门又是否正常履责?如果任这些制度形同虚设,那么这一事故的有关责任显然不能仅由客车司机来承担。因而,这些同样需要深入调查才能得出结论。
尽管如是,这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还会有更多值得深思的深层次原因;也许需要我们全面的检视,才可能降低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概率。从危险品运输看,它的整个行业管理应当有特殊要求;从长途客车运营看,同样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举措。只有把这些深层次根源都调查研究到了,才会对事故有准确的定性。
由此来看,这一事故的起因,并不仅仅是“危险物品肇事”;至少有多种可能因素的共同作用,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准确的描述定性,进而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处,对有关制度进行修复,才能谈得上汲取深刻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事故的调查,并不以公众盼早日有结论的意愿为转移,而是有其严格、准确、科学、严谨的基本要求,所做出的结论才能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时间检验。任何草率的定性,都是对事故的不负责任,对生命尊严的不负责任。惟有坚持以人为本,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生命的代价才能够有所谓进步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