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原则通过《海南省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该《细则》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市县政府名义开展的项目,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变更,由主办单位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审批从严把握,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细则》要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的县处级干部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接受赞助。
据介绍,2006年—2010年,海南省党群等系统共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976个,保留项目36个,撤销率96.4%。行政等系统共撤销项目699个,保留54个,撤销率为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