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数据,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虽然同比略有下降,但总体上仍处于一种事故频发的状态。而导致这些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正是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但另一方面,与这种交通事故频发局面不相匹配的又是,相比法治发达国家,我们针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往往又显得相当软弱,缺乏足够的惩罚威慑力。
这种背景下,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修改法规,进一步加大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与此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要想真正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治威慑力、充分发挥“以儆效尤”作用,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规的严厉性,实际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并且是相对更为次要的一个方面,而更为主要重要的另一个方面是,确保这种更严厉法规真正得到兑现落实的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这诚如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的,“刑罚的效果,主要不取决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确定性、不可避免性”。用我们十分熟悉的法律原则来讲,也就是,对于交通违法,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最新的一个反面教材是,深圳市龙岗区官员莫王松醉驾公车,酒精测试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为由,免究刑责。面对记者查档要求,龙岗法院竟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档案不宜公开。”
而除了人情和特权之外,另一种我们经常见到的不能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情形是,对于许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往往做不到常态化的治理处罚,而习惯于诉诸“专项整治”“突击检查”之类运动式色彩浓厚的执法方式,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运动”到来,则处罚严格,而“运动”一过,则得过且过甚至不闻不问。
此外,有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的更恶劣情形还有,在一些地方,许多即使已被查获、记录在案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幕后的腐败灰色交易,甚至也能得到化解消除。如最近媒体曝光的,在山东潍坊,设在交警大队的驾驶协会竟有这样的服务项目,“只要缴纳会费办一张会员卡就有办法清零记分、撤销违章记录”。
如果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无从落实,那么对于公安部在违章处罚上的加码之于交通安全的意义,就难以抱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