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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没有私有化 惟独中国未出现城市贫民窟
时间:2012-04-11 16:31:13  来源:环球财经  作者:牧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3月17日经济学家张维迎公开表示:未来几年,中国在经济领域上要做三件事情,一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土地的私有化;三是金融的自由化。他同时表示:“中国有大量资产,但并未变成资本。中国的城市化是以剥夺土地所有权的办法来进行,因此造成了矛盾、不公现象。”

    中国“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在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上,部分自由派经济学家、房地产老总、私营企业主以及部分主流媒体非常推崇的一种思路就是土地私有化——破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土地私有化,让农民自由卖地,美其名曰“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投资者接手农村土地。张维迎只是其中之一。在他看来:“土地的交易应该完全按照市场的逻辑去做,这样才可以真正保证农民的利益。现在的土地交易当中,充满了强盗的逻辑。”美国自由派经济学家陈志武也在《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一文中表达了近似的观点。

    同样,2012年2月27日世界银行在发布的报告《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中,也特别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提出改革意见,要求农民享有永久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后,其利弊究竟如何?这个问题,值得深究。

谁是土地私有化的最大受益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然而为什么在现实中,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却具有一定的市场呢?

    诚然,土地私有化后,农民有权利自由买卖土地。可以想见,这些土地将迅速地向大资本聚集。土地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财富,资本时时刻刻都在渴望着这笔财富。在禁止土地私有化、禁止自由买卖土地时,资本就只有借助权力系统,甚至用腐败、黑恶势利等手段去圈占土地。但这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忌惮到法律的威严,他们圈占土地的速度并不快。另外即使他们得到了土地,也只是得到土地的几十年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但是当土地私有化之后,国内外的大资本就会像狼一样同时扑向农民。权力系统内的腐败官员也会直接转化为资本,扑向农民。他们将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搞到手,他们圈占土地的速度将大大加快。

农民的利益能够在私有化中得到保护吗?

    在这个出让土地的过程中,农民能在出让价格上得到保护吗?其实未必尽然,在自由市场博弈中,农民无论是在学识、法律知识、资本等各方面都处于下风,可以说是这个博弈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群。把这样一个群体直接推向市场竞争之中,其结果必然是利益被大资本“合法”地掠夺。

    笔者认为,现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行为,是行政问题、执法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去监督、整治,通过改变补偿方式等,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土地地租价格上涨的红利。但是很多人却因此试图去改变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本末倒置。

    如果真的开始土地私有化,可以预见的,中国将出现大地主和大量无地农民。农民虽然获得了短期的卖地收益,但是他们和子孙都将失去土地,只能在城市谋生。而一旦就业成为难题,他们既不能回到农村,又难以在城市立足。如此一来很可能成为城市流民,为社会稳定埋下巨大隐患。

为什么惟独中国没有巨大的城市贫民窟?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当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的现实,如印度、孟加拉、泰国、菲律宾、墨西哥、巴西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曾指出,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基础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土地也是私有制度。土地私有和市场化结合在一起,便造成城乡二元对立,贫富两极分化,区域发展不均衡,大量无地农民,农村出现游击队,城市出现巨大的一个又一个百万人计数的贫民窟,黑恶势力横行,黑恶势力甚至与警察、军队枪战抢占地盘。这样的国家难以实现工业的现代化,也难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温铁军走过世界上很多国家,他发现在世界上人口超过1亿的发展中国家,只有中国没有巨大的城市贫民窟,其他国家无一例外都存在巨大的城市贫民窟,其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没有私有化。

    无论是拉美还是东南亚,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走过的道路表明:大规模的私有化,必然造就大规模的腐败;必然造就私人垄断资本家,操纵市场,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必然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外流,国家经济、安全命脉被更为强大的外资控制,从而对本国的经济主权、政治主权造成危害。私有化与国有化之争,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国进民退”、“国退民进”,不是国内事务,而是国际事务,是本国政府、人民和外国资本之间争夺本国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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