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拟规定,购置型保障性住房如果再上市交易,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若超出保障覆盖标准,通过提高租金等经济手段进行退出管理。《条例》的一个总原则是,限制甚至完全清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最初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后来增加了廉租房、限价房、公租房等几种形式。目前,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于历史最高水平。自保障性住房开始供应以来,通过购买、承租保障房牟利的现象就一直存在,一种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满一定期限后上市交易,赚取不菲的差价,另一种是将保障房出租收取租金。无论是将保障房出租或上市交易,都说明承租人、购买人并不真正需要住房保障——这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居民在承租或购买保障房时,原本就不符合保障房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申请资格,闹出了“开宝马住经适房”之类的荒唐故事;另一种是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房的资格没有问题,但后来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了保障房覆盖的标准,仍然继续承租或持有保障房。出现第一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对保障房的“入口”把关不严,出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因为对保障房的“出口”疏通不畅。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基本公共品,其本质与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一样,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覆盖全体居民,不需要退出管理,高收入者可以“自动退出”,选择民营机构提供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居民通过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牟利,背离了国家保障房政策的根本方向。此外,近年来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居民的投资性需求,以此挤压楼市泡沫,促使商品房回归到合理价位。对商品房市场的盈利空间尚且要以政策调控手段加以限制,对原本就不应具有市场特征的保障性住房,自然更应当通过严格的政策管控措施,限制以至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这个道理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在政策层面,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范,限制、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简单讲就是要严把“入口”、疏通“出口”。首先,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障房覆盖标准,既不追求过量供应(国家财力也不允许),也努力克服供应不足,使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为例,1998年该政策出台之初,确定经适房覆盖范围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这个调整有利于经适房供应更加“精准”,避免“开宝马住经适房”式的尴尬。
其次,要依据保障房的“入口”和“出口”标准,通过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对承租人、购买人的收入状况、财产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及政府优先回购等具体办法,做到该保障的保障,该退出的退出,使保障房始终处于“由需要保障者所居、为需要保障者所用”的动态平衡之中。
为帮助监管部门严把“入口”、疏通“出口”,还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参与到保障房供应的综合治理中来。为此,需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承租、购买保障房的居民,须将家庭财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加大对弄虚作假、骗购骗租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规违法的成本和风险系数。所有这些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都是要让保障性住房回归基本公共品的本位,让承租、购买保障房仅仅成为一种保障性福利,而不能成为一种“占便宜”和牟利行为。